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新规定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025年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对特定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

根据公告,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若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将被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可以在未来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于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选择在本企业扣除,或者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以不计算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则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公告将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届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将自2026年1月1日起废止。

行业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政策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医药制造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 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