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

202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旨在规范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措施,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风险,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办法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同时废止《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该办法,监督管理措施适用于以下情形:

情形 描述
(一) 存在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违法行为
(二) 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
(三) 证券基金期货及衍生品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不符合规定
(四)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督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监督管理措施的实施原则

实施监督管理措施应遵循依法、效率、公正原则,及时矫正违法行为,防范风险蔓延,并与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风险大小相当。

监督管理措施的程序

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程序包括记录、归档保存、现场执法、决定时限、回避制度、证据收集等。实施机构应在启动程序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每次延长不超过六个月。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采取监督管理措施,除非有特殊情况。

实施监督管理措施的工作人员若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当事人申请回避。实施机构应查明事实,全面收集证据,并在实施监督管理措施时使用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要求的证据材料。

监督管理措施的执行与解除

实施机构应向当事人送达事先告知书,告知拟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实施机构应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应包含当事人信息、监督管理措施依据的事实、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期限、整改验收要求、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并加盖实施机构印章。

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当事人符合解除限制条件时,实施机构可以解除限制措施,并要求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

当事人对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再采取监督管理措施,但为防范风险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有必要采取的除外;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