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修订版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发布了修订版的《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配套评估指标体系,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次修订旨在减轻基层负担,增强创建活动实效,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示范区创建工作在新起点上高标准规范开展。

《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 完善示范区创建目标、任务,强调到2035年,示范区创建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带动全国形成市场环境公平有序、服务质效明显提升、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的网络市场治理体系。
  • 将“促进数实融合,培育新质生产力,鼓励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增加为示范区创建任务。
  • 优化示范区创建工作方案,将创建活动周期调整为不低于3年,并明确创建对象未通过评估认定的,可以再次申请评估或者创建。
  • 明确示范区创建职责分工,厘清创建对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总局在示范区创建中的职责。

配套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修改内容

配套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 精简评估指标,减轻基层负担,减少评估指标层级和数量,删除获取难度大或者获取成本高的指标,将原有的5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41个三级指标调整为4个一级指标和25个二级指标。
  • 优化评估指标,完善指标内容,“规范监管”指标结合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改革任务进行调整,“优化服务”指标集成放心消费环境建设、商品服务质量提升工作要求。
  • 调高评估合格标准,将评估合格标准调整为“总分≥85分,且每个一级指标得分率≥80%”。

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办法》的修订出台为契机,将示范区创建融入服务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促进数实融合和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大局中统筹谋划,围绕“创环境、促发展,强监管、优服务”创建目标,提升示范区创建活动质效,推动形成更加规范、更具活力、更重创新的网络市场发展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