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维持现行协议安排作为债务重组法定机制
香港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浩濂在立法会会议上表示,香港的公司破产及重组制度作为债务重组的法定机制,现行协议安排具有灵活性和实效性,得到国际和市场的认可。这些安排能够有效支持有生存能力的企业继续运营,同时平衡各方利益。
陈浩濂提到,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和破产管理署曾就法定企业拯救程序进行多次咨询,包括2020年立法建议咨询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以及收集不同持份者的意见。尽管会计和法律专业界别支持提出的法定企业拯救程序,但也有议员和主要持份者表示反对和强烈保留。
劳工界担心法定企业拯救程序可能被滥用以转移公司资产,逃避支付雇员应得款项的责任。如果企业拯救失败,可能会延迟雇员向破欠基金申请特惠款项,影响雇员获得经济援助的时间。同时,有意见认为接管企业的临时监管人可能因偏重保护企业生存而对雇员保障不足。
此外,有意见关注法定企业拯救程序的暂止期可能被债务人用作拖延债权人合法追讨的工具。中小企业代表担心立法建议中的企业拯救程序复杂且费用高昂,只有少数大企业有能力采用,而中小企可能成为无抵押债权人,议价能力低,可能被迫接受大幅债务减免,损害其权益。
综合考虑各持份者意见后,香港决定维持市场主导的协议安排作为债务重组的法定机制。香港拥有普通法体系及与国际接轨的司法制度,为企业重组提供高效选择。市场一直利用《公司条例》规定的协议安排,成功协助多间企业实现债务重组。过去五年间,获法院认许并用于债务重组的协议安排命令超过40宗,涵盖航空业、矿业及房地产等企业。
现行协议安排在法院监督下,有效支持具生存能力的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降低被迫清盘风险。重组方案须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取得出席并投票的债权人中、占总债权价值至少75%的多数同意,方可获得法院批准。雇员的未偿付权益,如欠薪,通常被视为独立类别的债权人。此机制有效处理不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企业董事、股东及雇员在企业重组过程中的权益,并提供具灵活性的重组方案。
在协议安排计划下的重组过程中,公司可委任独立第三方重组顾问协助制定重组计划,并在重组期间继续正常营运。如公司被下达清盘令时,重组工作则由清盘人负责进行。如有需要,清盘人可向法院申请继续经营业务。
| 过去五年债务重组协议安排命令数量 | 超过40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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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涵盖行业 | 航空业、矿业及房地产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