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管局对内地投资者投资账户实施新监管措施
香港金管局针对内地投资者在香港地区银行开立投资账户的新监管要求进行了回应。该监管要求于5月22日向所有认可机构发出,旨在加强对内地投资者投资账户的监管。
根据香港金管局提供的材料,注册机构在开设及管理内地投资者的投资账户时必须采取以下三项额外措施:
| 措施一 | 关闭使用可疑或伪造文件开立的投资账户,包括自2023年1月起或金管局指明的任何其他时段内曾使用可疑或伪造文件开立的客户投资账户,相关文件包括身份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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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措施二 | 关闭零结余不动投资账户,具体指由内地投资者持有的投资账户,截至2026年5月22日(参考日期)均无任何资产结余,且在参考日期起计前12个月内并无由客户展开的活动。 |
| 措施三 | 新开立投资账户时,须向该内地投资者取得书面声明确认所有用以支持投资活动及相关结算的资金均来自中国内地以外的合法来源。 |
相关文件显示,新增的额外监管措施只适用于投资账户,包括综合银行账户内的投资账户。非投资功能(例如普通储蓄、来往定期存款、支付、贷款及信用卡等)则不在相关措施适用范围内。同时,有关额外措施的适用对象是个人客户,并不适用于公司客户与机构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