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監管規則》 強化資金監管
中國證監會近日發佈了《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監管規則》,旨在加強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監管,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並確保資金專款專用。該規則將於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取代2022年1月5日發佈的《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
根據新規則,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並且要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履行社會責任。原則上,募集資金應用於主營業務,以增強公司的競爭力和創新能力。特別指出,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不得用於持有財務性投資或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爲主要業務的公司。
監管規則要點
以下是《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監管規則》的幾個關鍵要點:
條款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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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募集資金應專款專用,不得用於非主營業務的財務性投資。 |
第四條 | 上市公司需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規範募集資金的使用。 |
第五條 |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人不得佔用公司募集資金。 |
第六條 |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確保募集資金安全,不得擅自改變資金用途。 |
第七條 | 募集資金應存放於專項賬戶,並與保薦機構、銀行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
第八條 | 募集資金用途不得擅自改變,改變用途需董事會決議和股東會審議。 |
第十一條 | 上市公司可對暫時閒置的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但不得影響投資計劃。 |
第十三條 | 上市公司可將暫時閒置的募集資金臨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
第十四條 | 超募資金應用於在建項目及新項目、回購股份等,使用計劃需董事會決議和股東會審議。 |
第十六條 | 上市公司需每半年度覈查募集資金使用情況,並編制專項報告披露。 |
規則還強調了保薦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在募集資金監管中的責任,要求他們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進行持續督導和鑑證,並在發現異常情況時及時報告。
違反上述規則的上市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員將依照《證券法》等相關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