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强化资金监管
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旨在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该规则将于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取代2022年1月5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根据新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要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募集资金应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特别指出,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或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监管规则要点
以下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几个关键要点:
条款 | 内容 |
---|---|
第三条 |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主营业务的财务性投资。 |
第四条 | 上市公司需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 |
第五条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
第六条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
第七条 |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第八条 | 募集资金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改变用途需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审议。 |
第十一条 | 上市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不得影响投资计划。 |
第十三条 | 上市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
第十四条 | 超募资金应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股份等,使用计划需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审议。 |
第十六条 | 上市公司需每半年度核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编制专项报告披露。 |
规则还强调了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在募集资金监管中的责任,要求他们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和鉴证,并在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
违反上述规则的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将依照《证券法》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