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XBNB獲悉,5月23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銀行保險機構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規範資產管理信託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的信息披露行爲,強化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資產管理產品可以不披露業績比較基準。產品披露業績比較基準的,應當說明業績比較基準的選擇原因、測算依據或計算方法,重點反映業績比較基準與投資策略、底層資產和相關金融市場表現的關係,並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資者“業績比較基準不是預期收益率,不代表產品的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不構成對產品收益的承諾”。
原文如下:
銀行保險機構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行爲,保護資產管理產品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以及《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等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產管理產品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和管理的資產管理信託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產管理產品。上述資產管理產品的信息披露行爲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合同約定披露產品信息,並確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
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產品管理人、銷售機構、託管機構以及法律法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應當履行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義務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四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行爲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 公募產品信息應當至少通過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信息披露平臺進行披露,還可以通過與投資者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渠道進行披露。私募產品信息應當通過與投資者約定的信息披露渠道進行披露。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不同渠道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六條 同一資產管理產品存在多個信息披露義務人時,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相關協議中約定信息披露相關事項和責任義務。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相關協議未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事項,由產品管理人承擔信息披露義務。
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積極協助相關產品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及時提供必要信息。對於投向其他適用《指導意見》的產品的資產管理產品,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穿透披露時,被投資產品(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除外)的管理人應當爲穿透披露提供協助。
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確保投資者能夠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第七條 信息披露方式按照披露範圍分爲公開披露和非公開披露。公募產品信息披露原則上應當採用公開披露方式,但涉及向具體投資者提供其個人投資信息等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私募產品信息披露原則上應當採取非公開披露方式面向持有該產品的投資者披露,但產品銷售時面向合格投資者披露以及產品登記、到期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息披露義務人、投資者及其他相關機構應當依法對所獲取的私募產品非公開披露信息等履行保密義務。
第八條 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不得有以下行爲: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三)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四)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
(五)對私募產品信息進行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法律法規以及監管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詆譭其他產品、產品管理人、託管機構或銷售機構;
(七)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文字;
(八)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禁止的其他行爲。
第九條 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內容應當採用簡明、易懂的中文文本進行表述。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應當保證不同文本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爲準。產品數據信息應當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應當爲人民幣元。
第三章 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要求
第一節 產品募集信息披露
第十條 資產管理產品銷售時,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產品說明書、產品合同、風險揭示文件、託管協議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信息。
資產管理產品成立後,產品說明書等信息發生變更的,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第十一條 產品說明書或產品合同應當披露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產品名稱及產品登記編碼,需在正文首頁顯著位置列明並提示投資者可以依據該登記編碼在產品登記機構查詢產品信息;
(二)產品管理人、銷售機構、託管機構等產品相關主體的基本情況,至少包括名稱、住所、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以及主要職責。產品管理人、銷售機構、託管機構等存在關聯關係的,還應當披露關聯關係情況;
(三)產品類型、運作方式、投資範圍等;
(四)產品的認(申)購和贖回安排;
(五)估值原則、估值方法、份額認(申)購和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等;
(六)產品認(申)購及贖回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含業績報酬)等產品相關收費項目、收費條件、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
(七)產品收益分配事項,包括收益的構成、收益分配原則、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披露等;
(八)產品終止的情形、處理方式及清算事項;
(九)產品的風險揭示及說明,包括產品風險等級、面臨的各類主要風險、風險管理措施等;
(十)產品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
(十一)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資產管理產品存在以下情況的,應當在產品說明書或產品合同中進行披露:
(一)私募產品設有投資冷靜期的,應當披露冷靜期時間及投資者在投資冷靜期內的權利;
(二)資產管理產品設有投資人會議或受益人大會等的,應當披露投資人會議或受益人大會等的召集、議事及表決程序和規則;
(三)根據資產管理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有關規定,產品設定認購限制、贖回限制、贖回費、擺動定價等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的,應當披露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及其使用情形、處理方法、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等;
(四)根據資產管理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等有關規定,單隻產品允許單一投資者持有份額超過規定比例的,或計劃投資不存在活躍交易市場且需要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的資產並且超過規定比例的,應當披露並作出顯著標識;
(五)根據現金管理類產品有關規定,現金管理類產品採用攤餘成本法進行會計覈算的,應當披露該覈算方法及其可能對產品淨值波動帶來的影響,以及估值與影子定價偏離度超過規定比例的有關情形及其處理方法。
第十三條 資產管理產品可以不披露業績比較基準。產品披露業績比較基準的,應當說明業績比較基準的選擇原因、測算依據或計算方法,重點反映業績比較基準與投資策略、底層資產和相關金融市場表現的關係,並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資者“業績比較基準不是預期收益率,不代表產品的未來表現和實際收益,不構成對產品收益的承諾”。產品披露業績比較基準的,應當在產品存續期間按照規定披露產品過往業績,產品成立不足一個月的除外。產品披露業績比較基準的,應當自產品募集期開始披露,且在產品到期前不得取消披露。同一產品同類份額的業績比較基準在不同渠道的披露應當保持一致。
產品管理人應當保持產品業績比較基準的連貫性,原則上不得調整業績比較基準。如因產品投資策略、投資範圍發生重大變化而確需調整業績比較基準的,產品管理人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及時披露調整情況及理由,並在定期報告和更新產品說明書時披露業績比較基準歷次調整情況。
第十四條 資產管理產品成立之後五個工作日內,管理人應當披露發行公告(或報告)或成立公告(或報告)。發行公告(或報告)或成立公告(或報告)內容應當至少包括產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規模等信息。
第二節 產品定期信息披露
第十五條 資產管理產品存續期間,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定期披露定期報告、產品淨值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信息。
公募產品應當於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披露產品的季度報告,每年8月31日前披露產品的半年度報告,每年4月30日前披露產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私募產品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和合同約定,按時披露季度或半年、年度報告。
資產管理產品成立不足九十個自然日或者在本報告期存續期不超過九十個自然日的,可以不編制產品當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報告。首次定期報告應當從成立日開始至第一個報告期末。
第十六條 資產管理產品的定期報告應當披露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產品存續規模、槓桿水平等;
(二)本報告期(季度、半年或年度)期末的產品份額淨值、份額累計淨值和資產淨值,本報告期收益表现情况、收益分配情況;
(三)產品投資賬戶信息(至少包括託管賬戶信息);
(四)產品主要投資資產情況,分別列示投資穿透前和穿透後的資產種類、投資比例等信息(對於投資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可以不穿透底層資產);
(五)產品主要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投資債券和股票等標準化資產、非標準化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面臨的風險,以及投資組合的流動性風險分析和風險防控措施等。
對於固定收益類產品,應當披露產品投資債券面臨的利率、匯率等市場風險以及債券價格波動情況,產品投資的每筆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融資客戶、項目名稱、剩餘融資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結構、擔保情況、投資金額及風險狀況等。
對於權益類產品,應當披露產品投資股票面臨的風險以及股票價格波動情況,產品投資的每筆未上市企業股權資產的融資企業名稱、交易結構、投資金額及風險狀況等。
對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應當披露產品基礎資產或掛鉤資產、投資金額、持倉風險、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價值變化等。
對於混合類產品,應當披露固定收益類、權益類、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投資比例,產品投資資產組合情況並提示相應的投資風險。投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和未上市企業股權資產的,按照本條上文規定披露相關信息。
(六)本報告期產品投資產品管理人、託管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或者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情況;
(七)產品的年度報告應當附產品的財務會計報告。其中,產品按照監管規定需要進行外部審計的,其年度報告所附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爲經外部審計的報告,並同時披露外部審計意見;
(八)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公募產品的定期報告還應當披露以下內容:
(一)分別列示投資穿透前和穿透後的前十項資產的具體名稱、規模和比例等信息(對於投資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可以不穿透底層資產);
(二)投資策略、產品運作分析等;
(三)現金管理類產品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持有該產品份額超過規定比例的單一投資者(如有)的類別、持有份額及佔比、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產品風險等信息,在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产品前十名投资者的類別、持有份額及佔總份額的比例等信息;
(四)產品的半年和年度報告應當附託管機構出具的託管報告;
(五)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 私募產品的定期報告還應當披露以下內容:
(一)屬於分級產品的,分別列示不同等級的風險收益信息;
(二)投資其他適用《指導意見》的產品的,應當披露所投資資產管理產品的選擇標準;
(三)產品管理人自有資金及產品管理人關聯方投資私募產品的,應當披露投資資金規模、投資產品分級信息等。
第十九條 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披露資產管理產品的淨值信息:
(一)對於公募產品:開放式產品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結束後兩個工作日內,披露產品在開放日的份額淨值、份額累計淨值、資產淨值、認(申)購價格和贖回價格;封閉式產品和處於封閉期的定期開放式產品,應當至少每週披露一次產品的份額淨值、份額累計淨值和資產淨值;
(二)對於私募產品:應當按照與投資者約定的方式至少每季度披露產品的份額淨值、份額累計淨值、資產淨值。其中,分級產品應當披露各類別份額淨值。
(三)對於現金管理類產品等: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結束後兩個工作日內,披露產品的份額累計淨值。監管對其淨值信息披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應當披露公募產品的過往業績,產品成立不足一個月的除外。管理人應當制定合理的過往業績披露規則,披露規則應當包含過往業績計算方法,計算使用的統計數據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全面,並在過往業績披露時註明統計數據和資料來源。過往業績的披露應當遵循穩定性和內在邏輯一致性原則,不得隨意變更披露規則。不得片面誇大過往業績,不得通過選擇性披露部分時間段數據等方式誇大過往業績,不得隨意變更披露規則,不得對同類產品適用明顯不同的披露規則。
公募產品運作一個月以上但不滿一年的,應當至少包括從產品成立之日起計算的過往業績;公募產品運作一年以上但不滿六年的,應當至少包含自產品成立當年開始所有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公募產品運作六年以上的,應當至少包含最近五個完整會計年度的業績。
第三節 產品臨時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條 召開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人會議或受益人大會(如有)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合同約定,提前向投資者披露會議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對於資產管理產品以下事項,應於知曉或應當知曉相關事項後五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披露,披露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相關事項的基本情況、對產品運行和投資者可能產生的影響、管理人採取的應對措施及後續方案等:
(一)投資人會議或受益人大會(如有)的決議情況;
(二)更換產品管理人或產品管理人變更實際控制人,更換託管機構或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服務機構,產品管理人或託管機構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三)變更或調整合同約定的產品類型、投資範圍、風險等級、產品期限、運作方式、認(申)購和贖回安排(包含認购或申购赎回时间、金額上下限等)、估值方法、收益分配安排、增加收費項目或上調收費標準等;
(四)涉及產品穿透後持倉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單筆資產的訴訟或仲裁,並可能對產品或其投資者權益有重大影響的;
(五)產品穿透後持倉百分之十及以上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融資主體、擔保主體發生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訴訟或仲裁,或破產、兼併、重組等重大事項,並對其還款能力或擔保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六)產品穿透後持倉百分之十及以上的非標準化資產的融資主體對其各類債務出現不能按時足額還本付息情況的;
(七)公募產品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八)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或者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爲可能對投資者權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其他事項。
上述事項根據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合同約定需履行有關變更程序或者需獲得投資者同意的,應當嚴格按照要求執行,不得僅以信息披露代替相關程序。
第四節 產品終止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 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規定和合同約定,在產品終止後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到期公告(或報告)或清算報告。到期公告(或報告)或清算報告应当至少包括产品的存续期限、終止日期、收費情況、收益分配情況等信息。
如預期無法在規定的清算期內完成清算,管理人應當在原定清算期結束前向投資者進行披露。
第四章 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的內部管理
第二十四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流程。
產品管理人董事會對於本機構職責範圍內的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工作承擔最終責任,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專門委員會負責研究討論產品信息披露工作的重大事項並定期聽取工作彙報,指定高級管理人員及專門部門負責管理產品信息披露事務。
第二十五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加強對未對外披露的資產管理產品信息的管控並建立相關管理機制。信息披露義務人及相關從業人員不得違規泄露未對外披露的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法律法規以及監管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爲強化投資者保護,提升信息披露服務質量,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及時提供對其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對設計複雜、風險較高的資產管理產品以顯著、清晰的方式揭示產品投資運作及交易等環節的相關風險。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對媒體或市場上流傳的有關資產管理產品的重大誤導性信息或重大輿情進行主動澄清和回應。
除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及本辦法要求披露信息外,信息披露義務人可基於爲投資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目的,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如增加披露渠道和披露頻率等。鼓勵信息披露義務人充分考慮老年人的實際需求和行爲習慣,補充差異化、有針對性的信息披露措施,提升老年人獲取披露信息的服務體驗。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續性和公開性,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產品正常投資操作,不爲短期營銷行爲臨時性、選擇性披露信息。
第二十七條 資產管理產品託管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產品託管協議約定,辦理與產品託管業務活動相關的信息披露事項,包括披露產品託管協議、對產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產品財務會計報告等出具意見,以及定期出具產品託管報告。
第二十八條 資產管理產品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產品銷售協議(或代理銷售協議)約定,辦理與產品銷售活動相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銷售機構接受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委託進行信息披露的,銷售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做好向投資者的信息傳遞工作,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將需要傳遞的信息提供給銷售機構。
第二十九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妥善保存產品信息披露的相關文件資料。爲產品信息披露出具審計報告等意見的專業服務機構,應當製作並妥善保存工作底稿。
上述文件資料和工作底稿等檔案至少保存到產品合同終止後十五年。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情況進行持續監管。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將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情況,作爲對信息披露義務人的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調查以及對信託公司、理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評級的重要考慮因素。
信息披露義務人存在維護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開展風險處置等特殊情形的,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認可,可以對有關產品信息披露作出特殊安排。
第三十一條 中國保險資產管理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等自律組織應當會同產品登記機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信息披露平臺,依據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建立健全資產管理信託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各自的信息披露自律規範,並對其成員的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行爲進行自律管理。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信息披露平臺應當加強信息披露平臺相關信息系統建設、維護和運行管理,加強產品信息披露質量監控,確保信息披露平臺安全高效運行。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自律管理要求,及時、準確地報送有關文件、資料和信息。
第三十二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有權依據其違規情況,依法採取風險提示、監管談話、監管通報、責令改正等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信息披露義務人的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有權依據其違規情況,依法給予警告、處以相應罰款、撤銷任職資格等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產品合同,主要指資產管理信託產品的信託合同,理財產品的投資協議,保险资产管理產品合同;
(二)產品說明書,主要指资产管理信托产品的信托產品說明書,理财产品的理财產品說明書,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產品募集說明書;
(三)風險揭示文件,主要指資產管理信託產品的認購風險申明書,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書,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的認購風險申明書、風險揭示書;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資產管理產品的信息披露行爲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本辦法實施前出臺的有關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本文編選自:“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FOREXBNB編輯:陳筱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