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征求意见以完善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为加快发展多层次债券市场,统一金融市场登记托管、清算结算规则制度,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17日。
《决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改内容 | 具体措施 |
---|---|
明确上海清算所地位 | 明确上海清算所是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法定地位。 |
取消债券回购质押券冻结规定 | 为便于公开市场买卖国债等货币政策操作和促进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取消对债券回购的质押券进行冻结的规定。 |
修改金融债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 根据现行实践,修改金融债券信息披露管理的有关规定。 |
具体规章修改内容
《决定》对以下三项规章进行了修改: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5年1号令):
- 删去第十三条。
- 修改第二十五条,明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 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中的“中央结算公司”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1号令):
- 修改第五条,明确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 修改第十五、十八条中的“中央结算公司”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1号令):
- 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 修改第五条,明确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定义及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 修改第六条,明确债券中央存管机构的职能。
- 修改第七条,详细列出债券中央存管机构的职能。
- 修改第九、十、十五、二十五、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二条中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为“债券中央存管机构”。
- 修改第三十一条,明确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可依法为债券持有人提供债券质押登记服务或依照法律法规对债券进行冻结。
本文编选自“中国人民银行”官网,FOREXBNB编辑:蒋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