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
8月1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告中明确了快递服务的增值税缴纳规定,并对网络货运经营的进项税额抵扣条件进行了详细说明。
根据公告,快递企业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其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将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快递服务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服务的业务活动,但不包括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
网络货运经营的增值税政策
公告还指出,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时,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若满足以下条件,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条件一 | 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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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二 | 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
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纳税人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将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