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明確快遞服務等增值稅政策

8月12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佈了關於快遞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該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公告中明確了快遞服務的增值稅繳納規定,並對網絡貨運經營的進項稅額抵扣條件進行了詳細說明。

根據公告,快遞企業在境內從事快遞業務經營並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其提供快遞服務取得的收入,將按照“收派服務”繳納增值稅。快遞服務包括收寄、分揀、運輸、投遞服務的業務活動,但不包括仅提供運輸服务的业务活动。

網絡貨運經營的增值稅政策

公告還指出,具有網絡平臺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資質的納稅人,從事網絡貨運經營時,自行採購並交付給實際承運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氣、電力、氫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類車輛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若滿足以下條件,其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條件一 成品油、天然氣、電力、氫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類車輛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應用於從事網絡貨運經營納稅人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的運輸服務。
條件二 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現行規定。

網絡貨運經營是指納稅人依託互聯網平臺整合配置運輸資源,以承運人身份與託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委託實際承運人完成道路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活動。實際承運人是指接受網絡貨運經營者委託,實際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

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對於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將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