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启动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
国家药监局于10月20日发布通知,宣布将从2026年2月1日起在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开展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3年。海南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也将按照此通知执行。化妆品电子标签将成为化妆品标签的一部分,必须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通知要求。
此次试点旨在优化化妆品标签管理,满足消费者知情权和适老化需求,服务企业生产经营便利化,并助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试点工作要求
参与试点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需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明确监管要求和措施,遴选并公布试点企业名单,推进试点工作,并解决试点中的问题,形成规范、高效的化妆品电子标签应用管理模式。
试点工作应遵循《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并按照《化妆品电子标签数据集》和《化妆品电子标签二维码技术规范》建设化妆品电子标签系统。
技术支持与监管
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和中检院将根据试点工作需要,优化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功能,为试点企业提供化妆品电子标签信息提交的技术支持。
试点使用电子标签的化妆品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违反化妆品标签管理相关规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条例》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国家药监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统筹协调,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试点范围。各级药品监管部门需切实抓好落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
试点地区 |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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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开始时间 | 2026年2月1日 |
试点期限 | 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