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新规定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2月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了一般纳税人在购进机动车、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道路、桥、闸通行服务时,如何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此外,公告还涉及资产重组、应税交易涉及多个税率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相关规定。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细则

公告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在不同情况下的进项税额抵扣方法:

情况 抵扣方法
购进机动车 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 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 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1+3%)×3%
购进道路、桥、闸通行服务
  •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带有“通行费”字样的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 桥、闸通行费发票:桥、闸通行费发票上列明的金额÷(1+5%)×5%

对于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相关成本÷(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资产重组规定

公告还规定了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时,若符合以下条件,则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 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将全部或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
  3. 资产重组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 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和接收方均属于一般纳税人。

应税交易涉及多个税率

一般纳税人在发生以下情形时,应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 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 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 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 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公告还明确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方法,包括生产销售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销售服务,销售不动产,以及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的应收未收利息等情形。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