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2月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旨在规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规则。该办法明确了长期资产的范围、抵扣方法、调整年限以及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本办法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的长期资产。长期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包括租入的资产、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物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核算项目。

抵扣方法

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情况 抵扣规定
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全额抵扣
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 不得抵扣
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途改变 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用于混合用途 购进时全额抵扣,随后根据调整年限逐年调整

对于2026年1月1日后取得的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以及2025年12月31日前已在会计制度上核算且2026年1月1日后完成资本化改造、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调整年限

调整年限根据不同资产类型有所不同:

资产类型 调整年限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20年
飞机、火车、轮船 10年
其他长期资产 5年

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记录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以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并如实准确办理纳税申报。

未按规定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造成少缴税款或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将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