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月6日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旨在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工作,坚持金融特许经营、持证经营原则,进一步压实机构管理主体责任,强化许可证合规管理,并严肃惩戒许可证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注重优化工作程序,便利银行保险机构办事,提高效率。
《办法》的主要修订思路是“压实责任、严格执法、提升服务”,具体措施包括:
压实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主体责任
要求机构将许可证纳入内控合规管理范畴,健全许可证管理制度,设置许可证管理岗位,定期组织开展许可证核查,加强合规管理。
细化完善行政处罚标准
根据违法违规问题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分级分类设置行政处罚标准,并增加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条款。同时,明确对于机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况,可不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防范非法经营风险
要求机构退出并缴回许可证后,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做好证照管理程序衔接。若机构退出但未缴回许可证,监管部门将公告该许可证作废,以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自2026年6月1日起,保险机构将适用金融许可证。已持有保险许可证的机构需在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期间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领金融许可证,并同步缴回原保险许可证。在此期间,根据换证工作安排,相关保险机构仍可暂时持有原保险许可证,直至2028年6月1日前。
| 时间节点 | 事件 |
|---|---|
| 2026年6月1日 | 保险机构开始适用金融许可证 |
| 2026年6月1日至2028年5月31日 | 保险机构申请换领金融许可证并缴回原保险许可证 |
| 2028年6月1日前 | 原保险许可证继续有效 |
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办法》实施工作,推动行业依法持证经营,不断提高许可证管理水平,营造良好金融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