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6年2月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该政策旨在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发展,具体内容包括: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对于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将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特别指出,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政策细则
对于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需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需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及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原状退运进境”的定义为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企业需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该商品确为因滞销、退货原因而退运进境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承诺为因滞销退运,并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对于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商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公告还强调,企业若存在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 监管代码 | 政策内容 |
|---|---|
| 1210 | 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
| 9610 |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 9710 |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 9810 |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该政策公告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6年2月6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