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新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于2月26日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的通知,旨在进一步支持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并完善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
通知明确了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的定义,包括账户融资、债券回购等资金融通业务,但不包括投资或买入同业存单、债券等债务工具业务。同时,规定了境内银行开展此类业务应遵守的业务规范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规定。
净融出余额上限规定
通知中指出,境内银行向境外机构净融出人民币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净融出余额上限。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 银行类型 | 净融出余额上限计算公式 |
|---|---|
| 境内中资银行 | 一级资本净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
| 境内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银行 | 一级资本净额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取孰高值) |
| 外国银行境内分行 | 运营资本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 × 跨境业务调节参数 × 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取孰高值) |
境内银行应建立内部预警提示工作机制,当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达到上限的80%时,应对有关业务负责部门进行预警提示。
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的业务
以下业务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
- 基于真实贸易融资背景的融入、融出业务
- 同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开展的融出业务
- 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业务
- 被动形成的负债
-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业务
此外,通知还规定了农村金融机构不得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银行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情况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