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正在對已經實施了27年的價格法律體系進行全面的修訂,其主要目的是防止破壞性的低價競爭,併爲數字經濟時代的市場行爲制定新的規則。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網站7月24日的公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與市場監管總局已經共同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修正草案(徵求意見稿)》,並向公衆徵求意見,這標誌着這一重要立法工作已經進入了一個關鍵的階段。這次對價格法的修訂是自1998年首次實施以來的首次修訂,並在2023年被正式納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修正草案針對當前市場競爭中備受關注的“內卷”現象。草案內容顯示,監管機構將通過完善低價傾銷的認定標準、明確禁止利用算法進行不正當價格行爲等措施,加強對非理性價格戰的管理。
專家認爲,修訂後的價格法將與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共同發揮作用,構建一個更全面的市場監管體系,有助於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爲經濟的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價格基礎。
此次法律修訂的一個重點,是爲治理“內卷式”競爭提供更明確、更具操作性的法律工具,特別是針對低價傾銷行爲。
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經濟研究所副所長郭麗巖指出,低價傾銷是一種惡性的“內卷”,這種現象的出現,將導致相關行業企業的利潤下降甚至虧損,增加企業在穩定生產經營和擴大就業崗位方面的壓力,對居民家庭尤其是中低收入羣體的收入增長也會產生不利影響。
現行價格法對低價傾銷的規定構成要件複雜,且適用範圍僅限於商品和經營者自身,已不適應平臺經濟的興起和服務消費的增長。
因此,修正草案將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修訂爲“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當理由降價提供服務外,爲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或者强制其他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韓偉指出,這一修訂清晰地界定了低價傾銷的兩個核心要件:手段(低於成本)與目的(排擠對手或獨佔市場),爲監管執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此外,修正草案還將低價傾銷的適用範圍從之前的“商品”擴展至“商品和服務”,並將規制主體從賣方擴大到制定定價規則的第三方(如平臺)。韓偉認爲,這一舉措填補了監管制度的空白,能夠有效應對服務業以及平臺強制商家“二選一”等場景下的低價競爭問題。
修正草案特別增加了“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規則從事不正當價格行爲”的條款。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孟雁北表示,隨着數字經濟時代經營者商業模式、盈利模式發生重要變化,需要價格法對相關不正當價格行爲進行規制。
修正草案還完善了價格串通、哄擡價格、價格歧視等不正當價格行爲的認定標準。同時明確公用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不得利用影響力、行業優勢地位等,強制或捆綁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並收取價款。
在法律責任方面,修正草案調整了對經營者不正當價格行爲的處罰規定,提高了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處罰標準,明確了經營者拒絕或虛假提供成本監審、調查等資料的法律責任。
此次價格法的修訂不是孤立進行的,而是中國完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據專家分析,低價無序競爭的治理需要多部法律協同發力。例如,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已對平臺強制商家低價銷售作出規定,而反壟斷法則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韓偉指出,修訂後的價格法將與這兩部法律構成綜合法律監管體系,在整治“內卷式”競爭方面形成合力。
爲確保法律的威懾力,修正草案還普遍提高了違法成本。草案調整了對不正當價格行爲的處罰規定,提高了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罰款標準,並明確了拒絕或虛假提供成本監審資料的法律責任。
在政府定價方面,草案也進行了現代化調整,明確了政府定價可以採取制定“定價機制”的方式,並強調在定價過程中必須開展成本監審或調查,並聽取社會各方意見。
郭麗巖表示,執行好價格法及相關法規,將有利於增強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吸引力,爲做強國內大循環提供良好的價格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