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修訂版《貨幣經紀公司管理辦法》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於6月20日修訂併發布了《貨幣經紀公司管理辦法》,旨在加強貨幣經紀公司監管,防範金融風險,優化金融服務,並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此次修訂遵循五個主要原則:嚴格中小金融機構准入標準、堅守功能定位、強化風險監管、加強行爲監管和注重監管協同。

修訂內容主要包括:

行政許可事項優化

《辦法》適度提高了貨幣經紀公司註冊資本金要求,以增強其風險抵禦能力,並優化了出資人准入資質條件,精簡了部分行政許可操作程序。

經營業務範圍調整

《辦法》允許貨幣經紀公司爲金融機構之間提供貨幣、債券、外匯、黃金、衍生品等市場交易的撮合服務,並明確了貨幣經紀公司可以依法合規利用經紀業務過程中彙集的市場行情數據,向客戶提供數據信息服務。

業務經營規則細化

《辦法》明確了經紀業務品種的准入要求及服務對象範圍,強化了業務全流程管理,並規範了服務收費管理,確保收費質價相符。

風險監管加強

《辦法》加強了公司治理監管,完善了內部控制建設、關聯交易管理、薪酬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並明確了操作風險、合規風險、信息科技風險、數據安全管理、外包管理等監管要求。

經紀行爲監管

《辦法》要求貨幣經紀公司健全經紀人管理機制,加強對可疑交易、通訊工具、經紀業務場所、經紀人員檔案等的管理,明確經紀業務中的禁止性事項,以防範道德風險。

此次《辦法》的修訂是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強化金融監管、防控金融風險、堅守機構定位的重要舉措。金融監管總局將全面加強機構監管、功能監管、行爲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引領貨幣經紀公司堅守功能定位,促進提高金融市場交易質效,實現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