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
2025年7月17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根据公告,超豪华小汽车的征收范围被重新定义,并对相关税收政策进行了调整。
公告明确指出,超豪华小汽车的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这意味着,无论是传统燃油车还是新能源车型,只要零售价格达到或超过90万元,都将被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对于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公告规定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而不在其他环节征收。
此外,公告还规定,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二手车定义为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公告中还对零售环节销售额进行了明确,包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例如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
上述规定自2025年7月20日起执行。
政策调整内容 | 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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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调整 | 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
新能源车型税收 | 纯电动、燃料电池车型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
二手超豪华小汽车税收 | 不征收消费税 |
零售环节销售额定义 | 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 |
执行日期 | 2025年7月20日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