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于2025年7月31日发布了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旨在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该政策将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并对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减免保育教育费。
财政部和教育部将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财力状况等因素,研究适时完善免费学前教育政策。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涉藏州县以及新疆喀什、和田、阿克苏、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四地州等地区在园儿童将继续执行现行政策。
免保育教育费标准及财政补助方式
免保育教育费标准将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执行(不含伙食费、住宿费、杂费等)。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高出免除水平的部分,幼儿园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在园儿童家庭收取。
对于因免保育教育费导致幼儿园收入减少的部分,财政部门将综合考虑免保育教育费在园儿童人数、所在地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等情况补助幼儿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将科学统计全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财政部、教育部将参考各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分区域确定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上限,并逐省核定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定期对政策实施等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研究调整生均财政补助标准,评估周期不超过3年。
财政补助资金分担方式
中央财政将根据核定的各省免保育教育费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以及在园儿童人数,按照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核定中央财政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分担比例如下表所示:
档次 | 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
---|---|
第一档 | 80% |
第二档 | 60% |
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 | 50% |
各档所包括地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按相关规定执行。各省保育教育费生均实际收费水平高出本区域生均财政补助标准上限的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承担;免保育教育费政策范围超出本意见要求的,可继续执行,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地方承担。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