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修订《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8月11日,财政部和教育部联合发布了修订后的《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明确了学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费政策的实施细则。
根据新办法,国家将免除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并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保育教育费水平给予相应减免。
资金分担比例
中央财政将根据核定的各省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标准、在园儿童人数及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核定中央财政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资金。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如下:
档次 | 中央财政负担比例 |
---|---|
第一档 | 80% |
第二档 | 60% |
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 | 50% |
各档所包括地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执行。
资金分配与管理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共同管理。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包括扩优提质补助资金和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扩优提质补助资金将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而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的计算公式为:某省免保育教育费补助资金=该省符合条件的在园儿童人数×免保育教育费财政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分担比例。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需于每年2月底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申报材料,并负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会同教育部正式下达预算,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财政风险控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