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教育部修訂《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8月11日,財政部和教育部聯合發佈了修訂後的《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新辦法旨在規範和加強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並明確了學前教育免保育教育費政策的實施細則。

根據新辦法,國家將免除符合條件的公辦幼兒園在園兒童保育教育費,並對在教育部門批准設立的民辦幼兒園就讀的適齡兒童,參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幼兒園免除保育教育費水平給予相應減免。

資金分擔比例

中央財政將根據覈定的各省免保育教育費財政補助標準、在園兒童人數及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覈定中央財政免保育教育費財政補助資金。中央與地方分擔比例如下:

檔次 中央財政負擔比例
第一檔 80%
第二檔 60%
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 50%

各檔所包括地區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執行。

資金分配與管理

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由財政部會同教育部共同管理。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包括擴優提質補助資金和免保育教育費補助資金。擴優提質補助資金將適當向中西部地區傾斜,而免保育教育費補助資金的計算公式爲:某省免保育教育費補助資金=該省符合條件的在園兒童人數×免保育教育費財政補助標準×中央財政分擔比例。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需於每年2月底前向財政部、教育部報送當年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申報材料,並負責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準確性。財政部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後三十日內,會同教育部正式下達預算,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支持學前教育發展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財政風險控制,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