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发布个人养老金领取新规定

8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其他4部门发布了《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旨在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的领取情形,并明确具体的操作办法。新规定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通知,新增了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具体如下:

新增领取情形 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新增领取情形 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
新增领取情形 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此前,参加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

原有领取条件 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原有领取条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原有领取条件 出国(境)定居。

在申请渠道方面,除了此前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外,通知还增加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以及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类申请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