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5部門發佈個人養老金領取新規定

8月1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其他4部門發佈了《關於領取個人養老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旨在進一步豐富個人養老金的領取情形,並明確具體的操作辦法。新規定將於9月1日起正式實施。

根據通知,新增了3種個人養老金領取情形,具體如下:

新增領取情形 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後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新增領取情形 申請之日前2年內領取失業保險金累計達到12個月;
新增領取情形 正在領取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

此前,參加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個人養老金:

原有領取條件 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
原有領取條件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原有領取條件 出國(境)定居。

在申請渠道方面,除了此前通過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開戶銀行申請領取外,通知還增加了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電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國統一線上服務入口,以及參加人當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2類申請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