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

8月22日,中国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发布了《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稀土资源的管理与调控。该办法明确了国家对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实行总量调控管理,由工信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负责全国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

根据该办法,稀土生产企业必须建立稀土产品流向记录制度,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稀土产品流向信息录入工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的稀土产品追溯信息系统。此外,企业还需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总量控制指标的制定与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目标、国家稀土资源储量和种类差异、稀土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市场需求等因素,研究拟定年度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并报国务院批准。

稀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从事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违反规定的企业将受到行政处罚,并可能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省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总体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稀土生产企业,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将被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条款 内容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拟定年度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并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总量控制指标,细化分解总量控制指标,下达稀土生产企业。
第十四条 稀土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核减下一年度总量控制指标。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6月13日公布的《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