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發布稀土開採和冶煉分離總量調控管理暫行辦法
8月22日,中國工信部、國家發改委、自然資源部聯合發佈了《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總量調控管理暫行辦法》,旨在加強稀土資源的管理與調控。該辦法明確了國家對稀土開採和冶煉分離實行總量調控管理,由工信部會同自然資源部、國家發改委负责全国稀土开采和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
根據該辦法,稀土生產企業必須建立稀土產品流向記錄制度,並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度稀土產品流向信息錄入工信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的稀土產品追溯信息系統。此外,企業還需履行網絡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制度。
總量控制指標的制定與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目標、國家稀土資源儲量和種類差異、稀土產業發展、生態保護、市場需求等因素,研究擬定年度稀土開採和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並報國務院批准。
稀土生產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總量控制指標範圍內從事稀土開採和冶煉分離。違反規定的企業將受到行政處罰,並可能覈減下一年度總量控制指標。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對總量控制指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違法行爲。省級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需於每年12月底前將本行政區域內總量控制指標監督檢查總體情況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稀土生產企業,或拒絕、阻礙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將被責令改正,並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條款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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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自然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擬定年度稀土開採和冶煉分離總量控制指標,並報國務院批准。 |
第六條 |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自然資源部根據國務院批准的總量控制指標,細化分解總量控制指標,下達稀土生產企業。 |
第十四條 | 稀土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覈減下一年度總量控制指標。 |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工業和信息化部2012年6月13日公佈的《關於印發稀土指令性生產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