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等三部门发布锂亚硫酰氯电池进出口监管措施优化通知

根据最新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亚硫酰氯灌装含量不超过1千克的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将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监控化学品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这一措施旨在提升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效能,具体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

第三类监控化学品亚硫酰氯(化学文摘社登记号:7719-09-7)灌装含量不超过1千克的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

优化监管措施

(一) 由于亚硫酰氯含量少且拆解困难,难以通过拆解反向提取亚硫酰氯,扩散风险极低,上述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不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范围,无需办理相关进出口许可证件。

(二) 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应如实申报单个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亚硫酰氯灌装含量。

其他情况

(一) 若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因其他监管要求需要办理进出口审批手续,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 未列入适用范围的其他锂亚硫酰氯电池或电池组,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管理,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三)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至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和海关总署综合业务司,以便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