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修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明确纵向垄断协议不予禁止条件
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对《禁止垄断协议规定》进行了修改,明确了不予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需符合的市场份额标准和其他条件。该规定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的决策部署,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根据修改后的规定,对于固定或者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纵向协议,如果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5%,并且协议所涉及商品的营业额低于1亿元,则该协议不予禁止。对于其他类型的纵向协议,如果经营者在协议期间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15%,则不予禁止,且无营业额条件限制。
此次修改的规则提供了清晰、可操作性强的行为规范,有助于经营者厘清依法竞争的边界,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特别是对中小微企业释放了更多灵活发展的空间,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不断增强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
市场监管总局在制定规则过程中,既借鉴了国际经验,也充分考虑了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下企业的商业模式和竞争规律,立足于我国市场数据和产业结构特征,形成了更加符合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安排。
| 协议类型 | 市场份额标准 | 营业额条件 |
|---|---|---|
| 固定或限定转售商品价格的纵向协议 | 低于5% | 低于1亿元 |
| 其他纵向协议 | 低于15%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