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1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河套深圳园区在货物进出口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贯彻落实《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
根据通知,河套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被定义为“一线”。在这一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将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一优惠政策不适用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不予免税的商品,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享惠主体及管理规定
享惠主体需经深圳市人民政府认定,并列入“白名单”,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免税进口的科研货物将设立海关电子台账,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进行管理。免税进口的设备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器具、文献、标本的监管年限,将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执行。
若享惠主体自愿缴纳进口税收,可向海关提出申请。一旦主动放弃货物免税进口资格,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货物免税进口。
“二线”规定及税收政策
海关监管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内地)之间为“二线”。经“二线”进入内地的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将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由享惠主体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税收。若在“一线”或海关监管区域内已按规定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的,在本环节不再补缴进口税收。
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在海关监管区域内流通时,将参照上述规定补缴进口税收。若因企业依法破产、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等原因转让给享惠主体的,免于补缴进口税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类措施及出口规定
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的免税科研货物,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从海关监管区域经“一线”离境的货物,若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将征收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监管与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需商有关部门明确享惠主体的认定标准、认定部门和管理要求,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标准、处理办法、联合惩戒措施等。财政部深圳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及深圳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将加强对河套深圳园区财税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上报重大情况。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适用于河套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未列明的其他情形,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