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起草《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起草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重要内容模板(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一步,协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完善上述规则后发布,并对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进行改造,具体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信息披露细则》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细则》共七章五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内容分类 | 具体要求 |
|---|---|
| 私募证券基金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细化净值披露和定期报告中财务情况、杠杆水平、关联交易等具体披露要求;明确直接投资和涉及嵌套情形下投资资产的穿透披露要求;对投资资产占比超过基金净资产一定比例的,披露具体信息;细化跨境投资的披露要求;明确审计要求中“主要投向”的具体标准。 |
| 私募股权基金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 细化净资产、杠杆水平、关联交易等具体披露要求;明确投资标的披露要求,包括投资行业、投资本金和账面价值等;明确直接投资和涉及嵌套情形下投资标的的穿透披露要求;明确审计要求中“管理规模较大且自然人投资者较多”的具体标准。 |
| 私募基金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披露要求 | 明确临时报告“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内容;细化清算报告的披露内容,强调私募基金完成清算前,应持续披露。 |
| 信息披露内容模板及备份要求 | 要求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具体内容不少于《重要内容模板》的要求;明确信息披露备份平台相关要求;明确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文本要求、事务管理及保密要求。 |
| 自律管理 | 明确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信息披露活动中的相关行为实施自律管理,可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等自律管理措施。 |
| 发布时间 | 《信息披露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协会2016年2月4日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公众可以于2026年3月27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反馈格式请参照“征求意见反馈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