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佈綠電直連發展通知
5月3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聯合發佈了關於有序推動綠電直連發展的通知。該通知旨在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新能源消納和調控政策措施的決策部署,探索創新新能源生產和消費融合發展模式,促進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納,更好滿足企業綠色用能需求。
通知明確了綠電直連的適用範圍和發展目標,強調了綠電直連項目以滿足企業綠色用能需求、提升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納水平爲目標,按照安全優先、綠色友好、權責對等、源荷匹配原則建設運行,公平合理承擔安全責任、經濟責任與社會責任。
加強規劃引導
通知要求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加強對綠電直連項目的統籌規劃,確保綠電直連模式有序發展。項目風電和太陽能發電規模計入省級能源主管部門制定的新能源發電開發建設方案,用電負荷規模應有依據和支撐。直連線路、接入系統等按電壓等級納入省級或城市的能源電力和國土空間等規劃,並按《企業投資項目覈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備案。
項目應編制包含電源、負荷、直連線路和接入系統的整體化方案,以專門章節評估系統風險、用電安全、電能質量等,並提出具體技術措施。項目接入電壓等級不超過220(330)千伏;確有必要接入220(330)千伏的,應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組織電網企業、項目單位等開展電力系統安全風險專項評估,確保電網安全穩定運行。
鼓勵模式創新
綠電直連項目原則上由負荷作爲主責單位。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各類經營主體(不含電網企業)可投資綠電直連項目。項目電源可由負荷投資,也可由發電企業或雙方成立的合資公司投資,直連專線原則上應由負荷、電源主體投資。
項目電源和負荷不是同一投資主體的,應簽訂多年期購電協議或合同能源管理協議,並就電力設施建設、產權劃分、運行維護、調度運行、結算關係、違約責任等事項簽訂協議。項目中新能源發電項目豁免電力業務許可,另有規定除外。
交易與價格機制
併網型綠電直連項目享有平等的市場地位,按照《電力市場註冊基本規則》進行註冊,原則上應作爲整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根據市場交易結果安排生產,並按照與公共電網的交換功率進行結算。項目負荷不得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
綠電直連項目應按國務院價格、財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繳納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用、政策性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費用。各地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減免有關費用。
併網型綠電直連項目以項目接入點作爲計量、結算參考點,作爲整體與公共電網進行電費結算。項目應具備分表計量條件,在內部發電、廠用電、自發自用、儲能等關口安裝符合相關標準和有關部門認可的雙向計量裝置。
加強組織保障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加強對綠電直連模式的指導,及時評估成效,確保工作平穩推進,同時加強對其他綠色電源開展直連的研究。國家能源局各派出機構應加強監管,及時跟蹤監測轄區內項目建設與政策執行情況,積極推動各方按要求規範開展項目建設運行。
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應基於本省電力供需形勢、消納條件等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就近就地消納距離、上網電量比例、退出機制等具體要求,引導項目科學合理評估需求,避免出現實際運行與設計方案出現較大偏差、新能源消納不及預期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