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XBNB獲悉,8月1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對增值稅法規定的納稅人、徵稅範圍等稅制要素進行細化和明確。一是明確應稅交易中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定義範圍(第二條)。二是對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進行解釋(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三是明确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内消费的情形(第四條)。四是明確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分別註明銷售額和增值稅稅額(第五條)。
對增值稅法規定的出口貨物、跨境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有關範圍進行明確,對涉及多個稅率、徵收率情形的適用規則作細化解釋。一是明確適用零稅率的出口貨物和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範圍(第八條、第九條)。二是明確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多個稅率、徵收率時的稅率、徵收率適用規則(第十條)。
對增值稅法規定應納稅額的相關條款進行具體細化,包括進項稅額的抵扣辦法、抵扣規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範圍等。一是明確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辦法和扣稅憑證範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二是明確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稅額、銷售額的扣減方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三是對價外費用、覈定銷售額、非正常損失項目等進行細化明確(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四是明確貸款服務、非應稅交易對應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五是明確購進貨物、服务对应进项税额的抵扣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六是明確固定資產、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对应进项税额的抵扣規則(第二十六條)。
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以下簡稱增值稅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增值稅法第三條所稱貨物,包括有形動產、電力、熱力、氣體等。增值稅法第三條所稱服務,包括交通運輸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建築服務、金融服務、生產生活服務等。增值稅法第三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着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無形資產。增值稅法第三條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資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等。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條 增值税法第三條所称单位,包括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組織及其他單位。增值税法第三條所称个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第四條 增值税法第四條第四项所称服务、無形資產在境內消費,是指下列情形:(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外現場消費的服務除外;(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服務、無形資產与境内的货物、不動產、自然資源直接相關;(三)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當分別註明銷售額和增值稅稅額。
第六條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爲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實行登記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自然人屬於小規模納稅人。行政單位、軍事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交易且主要業務不屬於應稅交易範圍的其他非企業單位,可以選擇成爲小規模納稅人。
第二章稅率
第八條 增值稅法第十條第四項所稱出口貨物,是指將貨物向海關報關實際離境並銷售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下列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爲零:(一)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研發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設計服務、廣播影視製作和發行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和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離岸服務外包業務;(二)向境外單位轉讓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技術;(三)國際運輸服務、航天運輸服務、對外加工修理修配服務。
第十條 增值稅法第十三條按照主要業務適用稅率、徵收率的一項應稅交易,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一項應稅交易中包含兩個以上涉及不同稅率、徵收率的業務。(二)業務之間具有明顯的主附關係。主要業務居於主體地位,體現交易的實質和目的;附屬業務是主要業務的必要補充,並以主要業務的發生爲前提。
第三章 應納稅額
第十一條 增值稅法第十六條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應當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具體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完稅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其他具有進項稅額抵扣功能的扣稅憑證。
第十二條 納稅人憑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三)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不動產取得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四)購進農產品時,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農產品銷售發票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五)從銷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稅稅額。
第十三條 納稅人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稅稅額,應當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第十四條 納稅人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因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而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當從當期銷售額中扣減。扣減當期銷售額後仍有餘額造成多繳的稅款,可以從以後的應納稅額中扣減或按規定申請退還。
第十五條 增值稅法第十七條所稱全部價款,包括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各種性質的價外費用,但下列項目除外:(一)代爲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二)受託加工應徵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三)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四)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
第十六條 納稅人採用銷售額和增值稅稅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一般計稅方法的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
第十七條 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在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時,摺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髮生的當日或者當月 1 日有效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後 12 個月內不得變更。
第十八條 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稅務機關可以按順序依照下列方法覈定銷售額:(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貨物、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貨物、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爲: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本公式中成本利潤率为 10%,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行業成本利潤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增值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黴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燬、拆除的情形。增值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稱非正常損失项目包括以下情形:(一)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與之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二)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服務和交通運輸服務;(三)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和建築服務;(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本條第二款第三項、第四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本條例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 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相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第二十條 納稅人購進貸款服務,及其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諮詢費等費用,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一條 增值稅法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用於增值稅法第六條以外的非應稅交易的,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服務,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當期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納稅人應當按照上述公式逐期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並在次年 1 月納稅申報期內依據全年彙總數據進行清算調整。
第二十四條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服務,發生增值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至第六項、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將對應的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對應的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第二十五條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不動產,發生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非正常損失,按照非正常損失當期的期初淨值計算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第二十六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統稱長期資產),對應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一)專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全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專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非應稅交易、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以下統稱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的,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二)既用於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於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的(以下簡稱混合用途),原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單項長期資產,對應的進項稅額可以全額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原值超過 500 萬元的單項長期資產,購進時先全額抵扣進項稅額,同時在混合用途期間,應當根據折舊或者攤銷年限,再計算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逐年調整。(三)長期資產在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和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之間發生用途改變的,按照改變當期的期初淨值計算確定允許抵扣和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長期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稅收優惠
第二十七條 增值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生產者,是指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農產品,是指初级農產品。
第二十八條 增值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據有關規定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資格的機構,包括軍隊、武警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不包括美容醫療機構(含美容醫療診所)。
第二十九條 增值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第三十條 增值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所稱殘疾人個人提供的服務,是指殘疾人本人爲社會提供的服務。
第三十一條 增值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託兒所、幼兒園,是指依據有關規定取得托育和學前教育資格並依法辦理登記的機構,其免徵增值稅的收入是指有關收費標準規定以內的教育費、保育費;養老機構,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養老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是指依據有關規定設立的專門爲殘疾人提供相關服務的機構。
第三十二條 增值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所稱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含技工院校畢業證書)的教育形式。
第三十三條 增值稅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九項所稱門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門票收入。
第三十四條 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範圍、標準、條件和稅收徵管措施等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五條 納稅人未單獨覈算增值稅優惠項目銷售額、進項稅額,或者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各種手段違法違規享受增值稅優惠的,不得享受該項稅收優惠,已享受增值稅優惠的,由稅務機關追回不得享受優惠期間相應的稅款;構成逃稅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徵收管理
第三十六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認定發包人爲納稅人;其他情形認定承包人爲納稅人。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交易,認定資管產品管理人爲納稅人。
第三十七條 境外單位和個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內不動產的,應當委託境內單位或個人爲境內代理人,並由委託的境內代理人申報繳納稅款。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年應徵增值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並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當期起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符合增值稅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並自辦理登記的當期起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增值稅法第九條第二款所稱會計覈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覈算。納稅人登記爲一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爲小規模納稅人。
第三十九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應當向購買方開具發票,購買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應稅交易的購買方爲自然人的;(二)應稅交易適用免徵增值稅規定的;(三)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開票有誤或者銷售折讓、中止、退回等情形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作廢處理或者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未按照規定進行作廢或者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得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扣減銷項稅額或者銷售額。
第四十一條 增值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取得銷售款項索取憑據的當日,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是指應稅交易完成的當日。應稅交易完成的當日,是指貨物發出、服務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無形資產轉讓完成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日。
第四十二條 增值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完成視同應稅交易的當日,是指貨物發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無形資產轉讓完成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日。
第四十三條 出口應繳納增值稅的貨物,報關出口日期早於增值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爲貨物報關出口的當日。
第四十四條 特殊情形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納稅人,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範圍內的,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區、旗),但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範圍內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十六條 增值稅法第三十條規定的以一個季度爲一個計稅期間,適用於以下情形:(一)小規模納稅人;(二)一般納稅人中的銀行、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社;(三)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 納稅人。
第四十七條 按次納稅的納稅人,銷售額達到起徵點的,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 90 日內申報納稅。
第四十八條 下列情形應當按規定預繳稅款:(一)跨地級行政區提供建築服務;(二)採取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築服務;(三)採取預售方式銷售房地產項目;(四)轉讓和出租與納稅人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旗)的不動產;(五)油氣田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與生產原油、天然氣相關的服務。預繳稅款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九條 經省級以上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批准由總機構彙總繳納增值稅的,批准部門可以規定由分支機構預繳稅款。
第五十條 納稅人出口貨物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以下統稱出口業務),依照增值稅法第三十三條申報辦理退(免)稅的,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出口退稅率,通過免抵退稅辦法或者免退稅辦法計算退(免)稅額,經稅務機關審覈後,辦理退(免)稅。免抵退稅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稅,对应的进项稅額抵减应纳增值稅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免退稅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稅,对应的进项稅額予以退还。国务院规定出口业务免征增值稅或者缴纳增值稅的,從其規定。以委託方式出口貨物,按照国务院稅务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手续的,由委託方按照本條規定退(免)稅、免征增值稅或者缴纳增值稅;未辦理相關手續的,由出口貨物境內發貨人按照本條規定退(免)稅、免征增值稅或者缴纳增值稅。
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的,應當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 月30 日前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並在上述申報期內按規定完成收匯;在上述申報期後申報辦理退(免)稅的,應當同時提供收匯材料。自報關出口之日起三十六個月內未申報辦理退(免)稅的,視同向境內銷售貨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稅。纳稅人出口货物适用免征增值稅的,自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免稅的,視同向境內銷售貨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稅。
第五十二條 納稅人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適用退(免)稅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並在上述申報期內按規定完成收匯;在上述申報期後申報辦理退(免)稅的,應當同時提供收匯材料。自纳稅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報辦理退(免)稅的,視同向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稅。納稅人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适用免征增值稅的,自纳稅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免稅的,視同向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稅。
第五十三條 適用退(免)稅辦法的出口業務,納稅人可以放棄退(免)稅,选择免征增值稅或者缴纳增值稅,並在放棄退(免)稅之日次月,向主管稅务机关申报免征增值稅或者缴纳增值稅。适用免征增值稅的出口业务,纳稅人可以放弃免征增值稅,选择缴纳增值稅,并在放弃免稅之日次月,向主管稅务机关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稅。纳稅人放弃退(免)稅或者免征增值稅的,三十六個月內不得再次適用。
第五十四條 辦理退(免)稅的出口業務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納稅人應當補繳已退(免)稅款。
第五十五條 增值稅出口退(免)稅的操作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五十六條 納稅人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提前退還增值稅稅款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予以調整。法律對查處上述行爲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 年月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本文編選自“財政部官網”;FOREXBNB編輯:黃曉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