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8月20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并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该办法明确了并购贷款的定义,即商业银行向境内并购方企业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含交易费用)的贷款。并购贷款分为控制型和参股型两种,其中参股型并购贷款特指支持单一并购方参股目标企业但未实现控制的贷款,且单次取得目标企业股权比例不得低于20%。若单一并购方已持有目标企业20%及以上股权,为进一步提升持股比例而申请的参股型并购贷款,单次受让或认购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
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条件
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需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 | 要求 |
---|---|
经营状况 | 良好,公司治理完善 |
专业团队 | 具有从事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 |
监管评级 | 上年度监管评级良好,主要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
资产余额 | 上年末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开展参股型并购贷款业务的,资产余额不低于1000亿元人民币 |
商业银行在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前,需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风险管理与贷款比例
商业银行需建立健全并购贷款管理机制和信息系统,制定并购贷款管理政策和程序,有效识别、监测、评估、缓释和控制并购贷款风险。并购贷款申请需符合包括并购方信用状况良好、目标企业或资产具有良好的商业价值等基本条件。
在贷款比例方面,控制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70%,权益性资金不得低于30%;参股型并购贷款占并购交易价款的比例不得高于60%,权益性资金不得低于40%。
此外,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0%,参股型并购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并购贷款余额的30%。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银监发〔201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