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商業銀行併購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於8月20日發佈了《商業銀行併購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旨在規範商業銀行併購貸款業務,提高風險管理能力,並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資源優化配置。
該辦法明確了併購貸款的定義,即商業銀行向境內併購方企業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併購交易價款(含交易費用)的貸款。併購貸款分爲控制型和參股型兩種,其中参股型并购贷款特指支持单一并购方参股目标企业但未实现控制的貸款,且單次取得目標企業股權比例不得低於20%。若單一併購方已持有目標企業20%及以上股權,爲進一步提升持股比例而申請的參股型併購貸款,單次受讓或認購股權比例不得低於5%。
商業銀行併購貸款條件
開辦併購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需滿足以下條件:
條件 | 要求 |
---|---|
經營狀況 | 良好,公司治理完善 |
專業團隊 | 具有從事併購貸款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專業團隊 |
監管評級 | 上年度監管評級良好,主要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
資產餘額 | 上年末並表口徑調整後表內外資產餘額不低於500億元人民幣;開展參股型併購貸款業務的,資產餘額不低於1000億元人民幣 |
商業銀行在開辦併購貸款業務前,需制定相應的業務流程和內控制度,並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風險管理與貸款比例
商業銀行需建立健全併購貸款管理機制和信息系統,制定併購貸款管理政策和程序,有效識別、監測、評估、緩釋和控制併購貸款風險。併購貸款申請需符合包括併購方信用狀況良好、目標企業或資產具有良好的商業價值等基本條件。
在貸款比例方面,控制型併購貸款佔併購交易價款的比例不得高於70%,權益性資金不得低於30%;參股型併購貸款佔併購交易價款的比例不得高於60%,權益性資金不得低於40%。
此外,商業銀行全部併購貸款餘額佔同期本行一級資本淨額的比例不得超過50%,參股型併購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全部併購貸款餘額的30%。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的通知》(銀監發〔201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