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XBNB獲悉,6月12日,財政部、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通知》,其中提到,在境內外同時上市和僅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以及在本通知施行前已提前執行的企業,應當繼續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其他企業,應當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自《通知》施行之日起,非上市企業在首次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時,可以就採用一項或多項本通知規定的簡化處理作出會計政策選擇。非上市企業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可以自2025年1月1日起選擇採用本通知規定的簡化處理。
原文如下:
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通知
財會〔202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有關單位:
2020年12月,財政部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財會〔2020〕20號,以下简称新保險合同会计准则)。2023年1月1日以來,新保險合同会计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平稳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新保險合同会计准则的指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實施的有關安排
在境內外同時上市和僅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以及在本通知施行前已提前執行的企業,應當繼續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其他企業,應當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確有困難需暫緩執行的保險公司,應當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財政部會計司和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局提交書面材料說明原因,並在暫緩執行期間的財務報表附註中披露暫緩執行的情況和原因。
在本通知施行前已提前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保險公司,應當在2025年6月30日前向財政部會計司和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局書面報告提前執行的情況。
二、非上市企業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有關問題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非上市企業在首次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時,可以就採用一項或多項本通知規定的簡化處理作出會計政策選擇。非上市企業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可以自2025年1月1日起選擇採用本通知規定的簡化處理。
本通知規定的簡化處理如下:
(一)保險合同的分組和確認。
1.在評估保險合同盈虧情況時,企業可以基於適時更新的可觀察市場變量、可靠的經驗數據、類似保險合同或保險行業的相關信息。企業應當至少每年更新上述評估中採用的數據和信息。有證據表明相關數據和信息的更新將影響評估結果的,應在相關數據和信息發生變化時更新。
2.對於合同組確認前已付或應付的、系統合理分攤至該合同組的保險獲取現金流量,企業可以不確認爲保險獲取現金流量資產,而將其系統合理分攤至相關的合同組合中已經確認的合同組。
3.分出的再保險合同組分出成比例責任的,企業可以於下列時點中的最早時點確認該合同組:
(1)分出的再保險合同組責任期開始日;
(2)分出的再保險合同組所對應的保險合同組確認爲虧損合同組時。
4.企業簽發的保險合同,在初始確認後的同一會計年度內因發生猶豫期退保而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企業可以直接沖銷其初始確認時及後續相關的會計處理,視同該業務從未發生。
(二)保險合同的計量。
1.對於包含不符合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第九條分拆條件的保單質押貸款、累積生息、已到期應收保單持有人款項(如已到期的應收保費)、已到期應付保單持有人款項(如應付賠付款、保單持有人應領未領款項)的保險合同的計量,企業可以選擇將保險合同中保單質押貸款、累積生息或已到期应收或应付保单持有人款项相关条款约定的现金流量(包括本金和利息)從保險合同的履約現金流量中拆出,並參照以攤餘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進行確認和計量,但其計量結果的列報仍應適用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且相關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減值損失(应收保费的減值損失除外)等應計入保險財務損益。
2.因缺乏無須付出不必要的額外成本或努力即可獲得的合理可靠的信息等客觀原因,導致採用置信水平法、資本成本法、條件尾部期望法等適當方法計量非金融風險調整不切實可行的,企業可以選擇參照類似保險合同或保險行業的相關信息計量非金融風險調整。有證據表明上述相關信息與所計量的非金融風險存在重大差異的,企業應當在計量非金融風險調整時進行調整以適當反映該差異所導致企業因承擔不同的非金融風險而要求得到補償的差異。
企業未採用置信水平法等基於置信水平的方法計量非金融風險調整的,可以不披露其非金融風險調整計量結果對應的置信水平。
3.企業可以不考慮在再保險合同邊界內的、尚未簽發的對應保險合同導致的該再保險合同的履約現金流量和合同服務邊際,但未採用保費分配法簡化計量的虧損分入再保險合同組除外。
4.採用複製資產組合法等適當方法計量選擇權及保證利益不切實可行的,企業可以基於適時更新的可觀察市場變量、可靠的經驗數據、類似保險合同或保險行業的相關信息計量選擇權及保證利益。企業應至少每年更新上述計量中採用的數據和信息。有證據表明相關數據和信息的更新將影響計量結果的,應在相關數據和信息發生變化時更新。
5.在評估僅包含保險保障服務的保險合同組能否採用保費分配法簡化計量時,企業可以根據責任期內各類風險變量發生的合理、可能的變動情況,預計採用保費分配法簡化計量與一般規定計量未到期責任負債(或分出再保險合同資產)的差異是否超過預計保費(或分出保費)現值的5%。在進行此項評估時,有合理可靠的信息表明少量樣本合同能得出與合同組類似評估結果的,企業可以基於這些樣本合同進行評估。
6.對於採用保費分配法簡化計量的保險合同,企業可以在計量履約現金流量時以計量時點適用的匯率將未來的外幣現金流量折算成記賬本位幣或保險合同組內合同履約現金流量計價的主要貨幣,並適用記賬本位幣或保險合同組內合同履約現金流量計價的主要貨幣所對應的折現率,因匯率變動導致的履約現金流量以記賬本位幣或保險合同組內合同履約現金流量計價的主要貨幣計量的變動作爲與服務相關的履約現金流量的變動進行會計處理。
7.企業可以不確認分出再保險合同的虧損攤回部分,在對分出再保險合同組進行確認、計量等會計處理時,始終將虧損攤回部分視爲零。
8.對於月度、季度或半年度財務報表中根據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作出的相關會計估計處理結果,企業可以就是否在本年度以後期間的財務報表中進行調整作出會計政策選擇。
(三)保險合同的列報。
1.期末資產負債表中分出再保險合同資產(減去分出再保險合同負債)的淨額佔保險合同負債(減去保險合同資產)的淨額的比例不超過30%的,企業可以不披露當期分保攤回未到期責任資產和分保攤回已發生賠款資產餘額調節表,以及未採用保費分配法的分出再保險合同的履約現金流量和合同服務邊際餘額調節表,但應當披露以下信息:
(1)分保攤回未到期責任資產的期末餘額(虧損攤回部分與非虧損攤回部分分別列示)和分保攤回已發生賠款資產的期末餘額(保費分配法下按未來現金流量現值、非金融風險調整分別列示)。
(2)未採用保費分配法的分出再保險合同的未來現金流量現值、非金融風險調整和合同服務邊際的期末餘額。
2.企業採用修正追溯調整法或公允價值法確定保險合同金融變動額於過渡日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金額的,可以不披露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相關金融資產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金額自期初至期末的調節情況。
3.企業可以不披露保單持有人可隨時要求償還的金額,以及該金額與相關保險合同組合賬面價值之間關聯性的說明。企業選擇不披露上述信息的,應當披露其全部壽險業務的現金價值。
(四)銜接規定。
1.首次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時,企業可以僅列報首次執行日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含年初資產負債表)按照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編制的比較信息,且可以不披露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第九章第三節規定的與風險相關的比較信息。
2.對合同組採用追溯調整法不切實可行且企業選擇採用修正追溯調整法的,企業可以直接採用修正追溯調整法下的每一項簡化銜接處理方法。
3.在對一項或多項金融資產採用分類重疊法時,企業可以將開始採用分類重疊法列報比較信息的日期視同爲過渡日。
非上市企業選擇採用上述簡化處理的,應當一致應用於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適用範圍內的所有合同,不得隨意變更。非上市企業在條件成熟時不再採用簡化處理的,應當採用追溯調整法進行會計處理,且不得再重新選擇採用簡化處理。
三、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組織實施
貫徹實施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要求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如實反映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提升保險行業會計信息質量,推動保險公司強化經營管理,促進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
相關企業應當高度重視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實施工作,有序做好業務流程梳理、信息系統改造、管理制度完善和人員培訓等實施準備,積極優化對準則實施的流程控制和動態管理,確保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平穩轉換和高質量實施。暫緩執行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快風險處置進度,優化資產負債結構,提升經營管理水平,積極做好準則轉換準備。
財政部和金融監管總局將密切跟蹤評估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實施情況,持續完善實施要求和細化實施指導,積極加強監管指導和政策協調,優化完善相關監管規則與會計準則的銜接。同時,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督指導,充分發揮其執業監督作用。
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地方各級財政部門、金融監管總局各監管局應當積極強化對相關企業實施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組織領導和監管,加強協作聯動,共同推動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高質量實施。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企業在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財政部和金融監管總局。
財政部 金融監管總局
2025年6月6日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印發《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通知》答記者問
爲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實施《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保險合同》(財會〔2020〕20號,以下簡稱新保險合同会计准则)的指導,財政部、金融監管總局近日聯合印發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保險合同会计准则的通知》(財會〔2025〕12號,以下簡稱《通知》)。財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印發《通知》的背景是什麼?
答:2020年12月,財政部修訂印發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境內外同時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執行,其他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從跟蹤分析上市公司年報以及專項調研等了解的情況來看,首批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10家大型上市保險公司新舊準則轉換總體平穩,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對其淨資產和淨利潤的影響符合預期,市場反應總體較好,認爲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有利於如實反映保險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提升保險行業會計信息質量,推動保險公司強化經營管理,促進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
同時,部分中小保險公司因歷史數據積累有限、人才配備不足和信息系統改造成本較高等原因,希望我部出臺一些簡化措施以降低準則實施的難度和成本。還有個別保險公司因處於風險處置階段或恢復期等,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確有困難,希望能夠暫緩執行。爲此,財政部聯合金融監管總局在廣泛調研、聽取意見和總結大型上市保險公司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研究印發《通知》,進一步細化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實施安排和指導,爲非上市企業提供了簡化處理的選擇,並對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組織實施提出要求。
問:《通知》的起草印發經歷了哪些過程?
答:爲起草印發《通知》,我們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開展前期研究。通過上市保險公司年報分析、專項研究、與金融監管總局開展聯合調研等方式,持續跟蹤瞭解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實施情況,就準則實施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聽取中小保險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方面的意見。
二是起草形成徵求意見稿。在前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形成初稿,並與金融監管總局、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以及中小保險公司等開展多輪座談交流,充分聽取有關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形成徵求意見稿。
三是徵求意見並根據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就徵求意見稿徵求金融監管總局、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代表性中小保險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等方面的意見,根據收到的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審稿。
四是正式發佈文件。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履行聯合發文審覈批准程序後,於2025年6月6日正式印發《通知》。
問:《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通知》主要包括三部分內容:一是準則實施安排。明確在境內外同時上市和僅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以及在本《通知》施行前根據財會〔2020〕20號已提前執行的企業,應當繼續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其他企業應當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確有困難需暫緩執行的保險公司應當向財政部會計司和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局提交書面材料說明原因。二是簡化處理規定。主要明確非上市企業在保險合同分組和確認、計量、列報以及銜接規定等方面可選擇採用的簡化處理規定,並對選擇採用及變更簡化處理的相關要求作出了具體規定。三是組織實施要求。強調貫徹實施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要求的重要舉措,要求相關企業從業務流程梳理、信息系統改造、管理制度完善和人員培訓等方面做好準則實施準備,明確各級財政部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和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做好準則的組織實施、監管指導和政策協調等,共同推動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高質量實施。
問:制定簡化處理規定的主要原則有哪些?
答:一是堅持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總體目標和原則。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在保險服務收入確認、保險合同負債計量等方面作了較大改進,其目標是進一步提升保險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增強與其他行業的可比性、更好地服務報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簡化處理規定的制定堅持了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總體目標和原則。二是堅持成本效益原則。《通知》中的簡化處理規定重點聚焦於能夠降低實施成本並對會計信息質量和相關經濟決策不會造成重大影響的事項,兼顧成本與效益。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通知》中的部分簡化處理規定聚焦非上市企業反映的、基於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原則規定在實務判斷中面臨困難的事項,結合上市保險公司的實施經驗,進一步提供細化指導。
問:《通知》中的簡化處理規定與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是什麼關係?
答:《通知》中的簡化處理規定是在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總體目標和原則下就特定會計問題提供的簡化處理選擇,僅適用於非上市企業。對於《通知》中未涉及的交易或事項,非上市企業應當按照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通知》主要從以下四方面作出了簡化規定:
一是在保險合同分組和確認方面,對保險合同盈虧情況的評估、保險獲取現金流量資產的確認、分出成比例責任的再保險合同組確認時點的判斷、在初始確認後的同一會計年度內因發生猶豫期退保而需終止確認的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予以簡化。
二是在保險合同計量方面,對保單質押貸款、累積生息、已到期應收或應付保單持有人款項、非金融風險調整、選擇權和保證利益的計量,再保險合同履約現金流量和合同服務邊際的計量,保費分配法的適用條件及保費分配法下保險合同外幣現金流量的計量,分出再保險合同虧損攤回部分的確認和期間財務報表作出會計估計的調整等作出簡化規定。
三是在保險合同列報方面,對當期分保攤回未到期責任資產和分保攤回已發生賠款資產餘額調節表、分出再保險合同的履約現金流量和合同服務邊際餘額調節表、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相關金融資產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金額調節情況、保單持有人可隨時要求償還的金額等作出簡化披露規定。
四是在銜接規定方面,對首次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時比較信息的列報、修正追溯調整法下簡化銜接處理方法的應用以及過渡日的確定等作出簡化規定。
問:《通知》對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實施和保險行業會計信息質量的預計影響如何?
答:《通知》是財政部聯合金融監管總局在廣泛調研、聽取意見和總結大型上市保險公司實施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中小保險公司的實際困難作出的細化實施安排和簡化處理規定,既爲相關企業如期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提供了便利和支持、降低了實施的成本和複雜性,也爲少數面臨特殊困難的企業提供了更充足的準備時間,有利於有序推動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實施,有效發揮會計準則對促進保險行業高質量發展的積極作用。
同時,由於《通知》中的簡化處理規定是在不對會計信息質量和相關經濟決策造成重大影響的原則下提供的會計政策選擇,且僅適用於非上市企業,其中主要是非上市保險公司,其資產規模和保費收入的行業佔比有限,非上市企業在條件成熟時將不再採用簡化處理,因此,《通知》的发布实施不会引发境内外同時上市企业的境内外财务报表的准则差异,也不會對保險行業會計信息的質量造成重大影響。
問:如何做好《通知》的實施指導工作?
答:爲做好《通知》的實施指導,我們將主要從以下兩方面開展工作:一是積極宣傳引導。加強宣傳解讀,引導企業,特別是中小保險公司準確理解把握《通知》的各項要求,高度重視新舊準則轉換工作,平穩有序執行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持續提升會計信息質量和經營管理水平。二是加強跟蹤指導。聯合金融監管總局密切跟蹤評估新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實施情況,及時進行監管指導和政策協調,適時完善準則實施要求,積極推動準則高質量實施。
本文編選自“財政部官網”,FOREXBNB編輯:徐文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