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XBNB獲悉,近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中央企業發展規劃管理辦法》。《辦法》出臺後,國務院國資委規劃發展局有關負責同志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辦法》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引領企業優化佈局和尊重企業發展實際並重,通過加強頂層設計、規範程序、強化執行、統籌聯動,着力構建全流程、能監測、可評估的規劃管理體系。相對於10號令的主要變化,具體體現爲三個“更加突出”。
一是更加突出產業導向。建立“中央企業總體發展規劃+重點任務規劃+企業規劃”的三級規劃體系,將產業優化調整作爲三級規劃的重點內容,推動國有資本向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向關係國計民生的公共服務、應急能力、公益性領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中。
二是更加突出閉環管理。完善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央企業兩個層面的規劃編制、執行、評估、調整、評價等閉環管理工作機制,實現規劃全鏈條、全過程、全級次監管。比如,編制階段,“一企一策”審覈企業規劃,指導企業貫通承接國家、行業及國資央企規劃指標和重點任務,明晰戰略定位、發展目標和實施路徑,形成規劃體系合力。執行阶段,構建“長期戰略-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推進機制,將規劃目標任務按年度細化分解和推動落實。
三是更加突出剛性約束。加強制度執行硬約束,將發展規劃作爲中央企業投資監管、財務預算、資本經營預算、專業化整合、考覈分配、監督追責等工作的重要基礎,對規劃執行中發現的發展方向出現明顯偏差、執行進度嚴重滯後、發展質量低下等問題線索,將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責任追究。
原文如下:
中央企業發展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依法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規範中央企業發展規劃管理,強化發展規劃引領作用,引導中央企業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增強核心功能和提升核心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務院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本辦法所稱發展規劃是指中央企業在分析宏觀環境和內部發展現狀及其變化趨勢的基礎上,對未來一定時期內企業發展作出的方向性、全局性部署,突出對產業佈局優化結構調整的戰略性、整體性安排,是企業的發展綱領。
第三條 中央企業是發展規劃的制定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應當健全發展規劃管理機制,開展發展規劃編制,強化發展規劃執行,組織發展規劃評估和調整,建立完善發展規劃引領企業改革發展工作體系。
第四條 國務院國資委健全中央企業發展規劃監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統籌發展規劃編制,組織對發展規劃進行審覈,監督發展規劃執行和調整情況,開展綜合評價,推動中央企業發展規劃管理與國務院國資委監管職責聯動。
第二章 發展規劃管理機制建設
第五條 中央企業根據本辦法規定,建立健全發展規劃管理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送國務院國資委。發展規劃管理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展規劃決策程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二)發展規劃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三)發展規劃編制、執行、評估、調整有關管理規定;
(四)發展規劃與預算、投資、考覈等職能的銜接安排;
(五)其他應當納入的有關內容。
第六條 中央企業發展規劃編制、調整、年度工作計劃及執行情況報告等重大事項應當經黨委(黨組)會前置研究後提請董事會決策。
第七條 中央企業董事長是發展規劃管理第一責任人。董事會應當明確專門委員會負責發展規劃決策諮詢和支撐,指定經理層人員負責統籌發展規劃管理工作。
第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明確工作部門,歸口負責發展規劃管理工作,牽頭組織發展規劃編制、執行、評估、調整等,相關職能部門與各級子企業做好銜接支持,按照職責分工落實發展規劃各項工作安排。
第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明確專門機構,具體承擔企業發展規劃重大問題研究,支撐發展規劃編制、執行、評估、調整等工作,根據需要可引入外部諮詢機構。
第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加強發展規劃基礎信息管理,跟蹤監測產業發展情況,動態評估發展規劃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國務院國資委健全專家諮詢機制,建立完善信息系統,建設發展規劃數據庫,作爲推進國有經濟佈局優化結構調整的基礎支撐。
第三章 發展規劃編制
第十二條 國務院國資委統籌總體發展規劃、重點任務規劃、企業規劃三級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加強與各管理部門戰略協同。
第十三條 國務院國資委按照國家規劃週期,編制中央企業總體發展規劃,明確未來五年發展總體思路、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 國務院國資委根據中央企業總體發展規劃重點任務安排編制相關規劃,明確具體目標和舉措。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依據上位規劃編制本企業總體發展規劃、重點領域規劃和子企業規劃,各級各類規劃應當定位準確、功能互補、統一銜接。
第十六條 中央企業編制發展規劃應當貫徹落實國家戰略部署、行業發展要求,體現出資人意志,立足做強做優做大國有資本和國有企業,圍繞推動國有資本向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向關係國計民生的公共服務、應急能力、公益性領域集中,向前瞻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中,堅持聚焦主責主業,統籌發展和安全,確保內容完整、目標清晰、措施可行、科學有效。
第十七條 中央企業發展規劃應當履行前期研究、編制起草、專家論證、內部決策等程序。董事會應當召開會議專題研究發展戰略定位等重大問題,聽取外部董事意見。
第十八條 中央企業應當在規劃期前一年啓動發展規劃預研工作,深入研判內外部環境形勢、行業發展態勢,明確業務佈局重點。國務院國資委組織召開發展規劃編制會商研討會,明確重點領域發展任務。
第十九條 中央企業應當於規劃期首年6月30日前將董事會審議通過的發展規劃報送國務院國資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展現狀,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發展基礎、發展環境、行業對標及競爭力分析;
(二)總體要求、戰略定位、發展目標;
(三)產業佈局安排,包括髮展目標、路徑舉措、重點任務、重大工程項目等;
(四)發展規劃執行落地的保障措施;
(五)其他應當納入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條 國務院國資委依據中央企業戰略使命、佈局優化結構調整安排和企業主責主業,從發展定位、發展目標、發展方向、發展路徑等方面對企業發展規劃實施審覈,組織相關部門合議會商,委託外部專家論證評審,向企業書面反饋意見。中央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國資委意見對發展規劃作出修改。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履行內部決策程序。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國資委對授權放權清單明確授權董事會決定發展規劃的中央企業發展規劃實施備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審覈同意的發展規劃作爲中央企業財務預算、資本金支持、債券發行、專業化整合、投資監管等工作的重要基礎。發展規劃重點指標納入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覈範圍,任期及年度經營業績考覈目標應當與發展規劃目標值及其年度分解目標相銜接。
第四章 發展規劃執行
第二十三條 中央企業按照國務院國資委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要求,對發展規劃目標、任務等進行分解,形成企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明確當年工作目標、重點任務、重大工程項目等。
第二十四條 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發展規劃與投資、預算、考覈等銜接機制,對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明確的目標、任務進行責任績效分解,作爲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年度考覈依據。納入發展規劃的重大工程項目,應當納入企業投資計劃,配套資源支持。
第二十五條 中央企業黨委(黨組)、董事會定期聽取發展規劃執行情況,研究解決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優化工作目標和任務舉措。
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每年對發展規劃執行情況進行評估總結,重點監測產業發展情況,形成發展規劃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將經董事會審議的年度工作計劃及執行情況報告報送國務院國資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年度工作計劃,包括髮展規劃年度分解目標、產業發展安排、資源配置實施計劃等;
(二)上年度發展規劃執行情況,包括年度工作計劃執行情況、規劃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重點產業發展情況等;
(三)本年度投資計劃;
(四)其他應當納入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國資委按年度開展中央企業發展規劃執行情況綜合評價,組織專家質詢評議,重點關注產業引領作用、產業支撐能力、產業創新成果等,評價結果向中央企業通報,並作爲企業董事會評價,領導班子、領導人員綜合考覈評價,發展規劃管理授權放權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國資委按照中央企業總體發展規劃與重點任務規劃部署安排,監測中央企業產業發展動態,督導重點任務執行進展,協調解決問題困難。
第五章 發展規劃評估和調整
第三十條 中央企業應當於規劃期第三年開展中期評估,並將中期評估報告報送國務院國資委。中期評估應當重點對內外部環境形勢變化等進行分析,客觀評判發展規劃執行中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完成情況,結合實際作出細化完善。
第三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強化發展規劃權威性、嚴肅性,審慎評估發展規劃調整的必要性,確需調整的報經國務院國資委同意後重新履行審覈程序。
第三十二條 發展規劃調整的情形包括:
(一)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
(二)企業主責主業調整;
(三)企業發生重組、整合等重大事項;
(四)企業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需要;
(五)企業發展內外部環境形勢發生重大變化,影響發展規劃執行;
(六)其他應當調整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當於規劃期第五年開展總結評估,作爲下一個規劃期發展規劃編制的重要依據。國務院國資委及時總結髮布中央企業發展規劃重大成果。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國資委監督檢查中央企業發展規劃執行情況、重大工程項目實施情況、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對發展方向出現明顯偏差、執行進度嚴重滯後、發展質量低下等問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提示、約談或通報,對偏離發展規劃方向盲目投資等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考覈扣分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股權多元化中央企業發展規劃有關重大事項,依據公司章程、權責清單等制度應當提請股東會審議的,由國務院國資委股東代表通過股東會依法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六條 中央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發展規劃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由責任追究機構按有關規定嚴肅追責問責。涉嫌違紀違法的,移送有關紀檢監察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各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國有企業發展規劃管理有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國資委於2004年發佈的《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0號)同時廢止。
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中央企業發展規劃管理辦法》
近日,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中央企業發展規劃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 第45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出臺後,國務院國資委規劃發展局有關負責同志就《辦法》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科學制定和接續實施五年規劃,是我們黨治國理政一條重要經驗,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一個重要政治優勢。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對健全發展規劃制度體系、強化規劃銜接落實機製作出了系統安排。爲切實發揮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國務院國資委始終將加強中央企業規劃管理作爲優化調整國有經濟佈局結構的重要抓手,指導企業錨定發展目標,落實國家戰略,不斷提高規劃編制的科學化、規範化水平。
2004年,國務院國資委以部門規章形式印發了《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 第10號),爲規範中央企業規劃編制和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中央企業賦予了新的使命責任,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科技革命與大國博弈相互交織,發展面臨的外部環境更加複雜多變,中央企業自身情況也發生了很大變化,這些都對規劃引領提出了新要求,需要進一步完善制度,確保規劃工作更好服務央企改革發展。
在此背景下,國務院國資委認真推進10號令修訂工作,系統總結多年來中央企業規劃管理工作經驗,深入開展調研論證,通過座談會、調查問卷、實地調研等形式向全部中央企業徵集修訂意見,形成了修訂思路。此後,多輪次徵求中央企業、有關專家學者意見,與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充分溝通,並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反覆修改完善,形成了《辦法》。
此次印發的《辦法》,首次以制度形式明確建立國資央企三級規劃體系,完善規劃編制、執行、評估、調整、評價閉環管理工作機制,是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加強出資人監管的有力抓手,是推動中央企業強化規劃引領、推動規劃落地的頂層制度安排,對推動中央企業堅決服務國家戰略、履行使命責任、聚焦主責主業加快實現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相較10號令,有什麼主要不同。
答:《辦法》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引領企業優化佈局和尊重企業發展實際並重,通過加強頂層設計、規範程序、強化執行、統籌聯動,着力構建全流程、能監測、可評估的規劃管理體系。相對於10號令的主要變化,具體體現爲三個“更加突出”:
一是更加突出產業導向。建立“中央企業總體發展規劃+重點任務規劃+企業規劃”的三級規劃體系,將產業優化調整作爲三級規劃的重點內容,推動國有資本向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向關係國計民生的公共服務、應急能力、公益性領域等集中,向前瞻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中。
二是更加突出閉環管理。完善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央企業兩個層面的規劃編制、執行、評估、調整、評價等閉環管理工作機制,實現規劃全鏈條、全過程、全級次監管。比如,編制階段,“一企一策”審覈企業規劃,指導企業貫通承接國家、行業及國資央企規劃指標和重點任務,明晰戰略定位、發展目標和實施路徑,形成規劃體系合力。執行阶段,構建“長期戰略-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推進機制,將規劃目標任務按年度細化分解和推動落實。
三是更加突出剛性約束。加強制度執行硬約束,將發展規劃作爲中央企業投資監管、財務預算、資本經營預算、專業化整合、考覈分配、監督追責等工作的重要基礎,對規劃執行中發現的發展方向出現明顯偏差、執行進度嚴重滯後、發展質量低下等問題線索,將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責任追究。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辦法》共分6章39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總體要求。在總則中明確,發展規劃是指中央企業在分析宏觀環境和內部發展現狀及其變化趨勢的基礎上,對未來一定時期內企業發展作出的方向性、全局性部署,突出對產業佈局優化結構調整的戰略性、整體性安排,是企業的發展綱領,強調中央企業是發展規劃的制定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並對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央企業開展規劃管理的權責界限等作出規定。
(二)發展規劃管理機制建設。一是規定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發展規劃管理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送國務院國資委。二是對企業發展規劃的決策機構、工作機構及支撐機構等作出規定,強調企業發展規劃編制、調整、年度工作計劃及執行情況報告等重大事項應當經黨委(黨組)會前置研究後提請董事會決策,董事長是發展規劃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三是提出發展規劃信息化建設的具體要求,明確企業應當加強發展規劃基礎信息管理,跟蹤監測產業發展情況。
(三)發展規劃編制。一是明確國務院國資委統籌三級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企業依據上位規劃編制本企業總體發展規劃、重點領域規劃和子企業規劃。二是对企业發展規劃編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作出规定。三是明確企業發展規劃報送、審覈等程序要求,強調企業發展規劃應當履行前期研究、編制起草、專家論證、內部決策等程序。四是明確國務院國資委對企業發展規劃的聯動管理要求,強調將發展規劃重點指標納入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覈範圍等。
(四)發展規劃執行。一是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國資委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要求,對發展規劃目標、任務等進行分解,形成企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設置年度目標、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二是強調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發展規劃與投資、預算、考覈等銜接機制,黨委(黨組)、董事会定期听取發展規劃執行情况,研究解決實施中的重大問題。三是明確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及執行情況報告的報送要求。四是強調國務院國資委將開展規劃執行情況綜合評價,評價結果作爲企業董事會評價,領導班子、領導人員綜合考覈評價,發展規劃管理授權放權的重要依據。
(五)發展規劃評估和調整。一是明確企業發展規劃中期評估、總結評估的重點內容和程序。二是對企業發展規劃調整的方式和情形作出規定,強調發展規劃的權威性、嚴肅性。三是明確國務院國資委將對企業發展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提示、約談或通報,對偏離發展規劃方向盲目投資等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考覈扣分處理等工作安排。
(六)附則。明確了股權多元化企業特殊情形、責任追究、地方參考、解釋及生效條款等規定。
問:請介紹國務院國資委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答:下一步,國務院國資委將結合“十四五”規劃總結評估、“十五五”規劃編制和實施各項工作,抓好《辦法》出臺後續組織實施工作,健全完善發展規劃閉環管理制度體系,指導中央企業進一步強化規劃引領,健全規劃體系,完善規劃制度,科學編制規劃,推動規劃落實落地。
本文編選自: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官網;FOREXBNB編輯:陳筱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