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XBNB獲悉,6月2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印發《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辦法》。本次修訂後,《辦法》不再包含銀行賬簿利率風險,而是聚焦於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商品價格發生不利變動引發銀行損益波動的風險。銀行賬簿利率風險適用《商業銀行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指引(修訂)》。
《辦法》共五章四十三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市場風險定義。釐清《辦法》適用範圍,不再包括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相關內容,加強與《资本辦法》《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指引》等制度銜接。二是強調完善市場風險治理架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責任,界定三道防線的具體範圍和職責,強調銀行在集團並表層面加強市場風險管理。三是細化市場風險管理要求。要求銀行對市場風險進行全流程管理,細化風險識別、計量、監測、控制和報告要求。完善內部模型定義以及模型管理、壓力測試要求,匹配当前市场风险計量框架和管理实践。
全文如下:
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加強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而使商業銀行表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市場風險存在於銀行的交易和非交易業務中。本辦法所稱市場風險不包含銀行賬簿利率風險,銀行賬簿利率風險適用《商業銀行銀行賬簿利率風險管理指引(修訂)》。
第四條 市場風險管理是識別、計量、監測、控制和報告市場風險的全過程。市場風險管理的目標是有效防範市場風險,將市場風險控制在商業銀行可以承受的合理範圍內,實現風險和收益的合理平衡。
第五條 市場風險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審慎性原則。商業銀行應當堅持風險爲本的理念,充分識別、準確計量、持續監測、適當控制、及時報告所有交易和非交易業務中的市場風險,提升風險管理前瞻性,確保穩健經營。
(二)全面性原則。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應當全面涵蓋具有市場風險特徵的各類機構、業務和產品,應當考慮市場風險與其他內外部風險的相關性和傳染性,並協調市場風險管理與其他類別風險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三)匹配性原則。商業銀行所承擔的市場風險水平應當與其市場風險管理能力、資本實力相匹配。商業銀行不應當開展超出自身市場風險管理能力和市場風險承受水平的複雜金融業務。
(四)專業性原則。商業銀行負責市場風險管理的人員應當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充分了解本行與市場風險有關的業務,並掌握相應的風險識別、計量、監測、控制方法和技術。
第六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水平和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實施監督管理,應當督促商業銀行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業務所承擔的市場風險。
第二章 風險治理架構
第七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將市場風險作爲本行面對的主要風險之一,承擔市場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董事會應當確保建立與市場風險管理要求匹配的風險文化,確保商業銀行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業務所承擔的市場風險。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批市場風險管理基本制度,確保與戰略目標一致;
(二)審批市場風險偏好,確保設立市場風險限額管理機制,將市場風險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範圍內;
(三)審批高級管理層有關市場風險管理職責、權限、報告等事項,確保市場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性;
(四)每年至少審議一次市場風險管理報告,監控和評價市場風險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以及高級管理層在市場風險管理方面的履職情況。如遇市場波動加大,應當視情況提高審議報告的頻率;
(五)確保高級管理層建立必要的識別、計量、監測、控制和報告市場風險的機制;
(六)確保市場風險管理體系接受內部審計部門的有效審查與監督;
(七)審批市場風險信息披露;
(八)其他相關職責。
董事會可以授權其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履行以上部分職能,獲得授權的委員會應當定期向董事會提交有關報告。
第八條 設立監事(會)的商業銀行,其監事(會)應當承擔市場風險管理的監督責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會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尽责情况,及時督促整改,並納入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應當承擔市場風險管理的實施責任。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定期評估和監督執行市場風險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二)及時瞭解市場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
(三)明確市場風險管理職能部門、業務經營部門以及其他部門在市場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分工和報告要求,督促各部門履行市場風險管理職責,確保市場風險管理體系正常運行;
(四)根據董事會設定的市場風險偏好,制定市場風險限額,確保風險偏好和風險限額得到充分傳達和有效實施,對突破風險偏好、風險限額以及違反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情況進行監督,根據董事會的授權進行處理;
(五)定期向董事會提交市場風險管理報告,並報送監事(會);
(六)爲市場風險管理配備充足財務、人力和信息科技系統等資源;
(七)完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有效應對市場風險事件;
(八)其他相關職責。
第十條 商業銀行承擔市場風險的業務經營部門應當充分了解並在業務決策中充分考慮所從事業務中包含的各類市場風險,以實現風險和收益的合理平衡。業務經營部門是市場風險的直接承擔者和管理者,應當爲自身經營活動承擔的市場風險負責。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門的部門負責市場風險管理工作。牽頭履行市場風險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職責明確,與承擔風險的業務經營部門保持相對獨立,並且具備履行市場風險管理職責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資源。
商業銀行負責市場風險管理的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制定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控制、報告的方法和具體規定;
(二)識別、計量、監測、控制和報告市場風險;
(三)監測相關業務經營部門和分支機構對市場風險限額的遵守情況,報告超限額情況;
(四)設計、實施壓力測試;
(五)監控市場風險計量模型的有效性;
(六)識別、評估新產品、新業務中所包含的市場風險;
(七)及時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提供市場風險管理報告;
(八)其他有關職責。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原則上每年一次)對市場風險管理體系重點環節的準確、可靠、充分和有效性進行獨立的審查和評價。內部審計應當既對業務經營部門,也對負責市場風險管理的部門進行。內部審計報告應當直接提交給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級管理層及時提出整改方案並採取整改措施。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跟蹤檢查改進措施的實施情況,并向董事會提交有关报告。
商業銀行對市場風險管理體系的內部審計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市場風險頭寸和風險水平;
(二)市場風險管理體系文檔的完備性;
(三)市場風險管理的組織結構,市場風險管理職能的獨立性,市場風險管理人員的充足性、專業性和履職情況;
(四)市場風險管理所涵蓋的風險類別及其範圍;
(五)市場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完備性、可靠性,市場風險頭寸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數據來源的一致性、時效性、可靠性和獨立性;
(六)市場風險管理系統所用參數和假設前提的合理性、穩定性;
(七)市場風險計量方法的恰當性、計量模型管理的有效性和計量結果的準確性;
(八)對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況;
(九)市場風險限額管理的有效性;
(十)壓力測試系統的有效性;
(十一)市場風險資本的計算和內部配置情況;
(十二)對重大超限額交易、未授權交易和賬目不匹配情況的調查。
商業銀行在引入對市場風險水平有重大影響的新產品和新業務、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出現重大變動或者存在嚴重缺陷的情況下,應當擴大市場風險內部審計的範圍和增加內部審計頻率。
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並經過相應的培訓,能夠充分理解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控制的方法和程序。
必要時,商業銀行可以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其市場風險的性質、水平及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定期進行審查和評價。
第十三條 爲避免潛在的利益衝突,商業銀行應當確保各職能部門具有明確的職責分工,以及相關職能適當分離。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職能應當與市場風險管理職能保持獨立,應當與交易後處理、會計、結算職能嚴格分離。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避免其薪酬制度和激勵機制與市場風險管理目標產生利益衝突。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避免薪酬制度具有鼓勵過度冒險經營的負面效應,防止績效考覈過於注重短期經營收益表現,而不考慮長期經營風險。負責市場風險管理工作人員的薪酬不應當與直接經營收益掛鉤。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並表管理範圍內建立集團風險偏好,各境內外附屬機構結合自身承擔的風險狀況,建立符合集團風險偏好,與其業務範圍、風險特徵、經營規模及監管要求相適應的市場風險治理架構和管理體系,制定市場風險管理制度。境外附屬機構還應當滿足所在地監管要求。
第三章 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一節 總體要求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適用於整個銀行機構的、正式的書面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應當與銀行的業務性質、規模、複雜程度和風險特徵相適應,與其總體業務發展戰略、管理能力、資本實力和能夠承擔的總體風險水平相一致,並符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市場風險管理的有關要求。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可以開展的業務,可以交易或者投資的金融工具,可以採取的投資、保值和風險控制策略和方法;
(二)商業銀行能夠承擔的市場風險水平;
(三)分工明確的市場風險管理組織結構、權限結構和責任機制;
(四)市場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方法及程序;
(五)市場風險的報告體系;
(六)市場風險管理信息系統;
(七)市場風險的內部控制;
(八)市場風險管理的審計;
(九)市場風險資本的分配;
(十)對重大市場風險情況的應急處理方案。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行市場風險偏好、風險狀況、外部市場及環境的變化情況,及時修訂和完善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十七條 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應當納入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原則上適用於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境內外附屬機構。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認識到附屬機構之間存在的法律差異和資金流動障礙,並對其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進行相應調整,審慎處理具有法律差異和資金流動障礙的附屬機構之間頭寸的抵消,避免造成對市場風險的低估。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建立完善的市場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體系,作爲銀行整體內部控制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市場風險管理的內部控制應當有利於促進有效的業務運作,提供可靠的財務和監管報告,促使銀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內部的制度、程序,確保市場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
第二節 風險識別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劃分交易賬簿和銀行賬簿,並根據不同賬簿的性質和特點,採取相應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方法。
商業銀行應當對不同類別的市場風險和不同業務種類(如衍生產品交易)的市場風險制定更詳細和有針對性的風險管理政策或者程序,並對從事交易和非交易業務的崗位及其職責嚴格劃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每項業務和產品中的市場風險因素進行分解和分析,及時、準確地識別所有交易和非交易業務中市場風險的類別和性質。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在開展新產品和開展新業務之前應當充分識別和評估其中包含的市場風險,建立相應的內部審批、操作和風險管理程序。新產品、新業務的內部審批程序應當包括由相關部門,如業務經營部門、負責市場風險管理的部門、法律合規部門、財務會計部門和信息科技部門等進行審覈,並履行相應的審批流程。
第三節 風險計量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交易賬簿工具每日進行市值重估。市值重估應當由與業務經營部門相獨立的風險管理部門、財務會計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或人員負責。用於市值重估的定價因素應當從獨立於業務經營部門的渠道獲取或者經過獨立校驗。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業務經營部門、財務會計部門、負責市場風險管理的部門等開展金融工具估值,用於估值的方法和假設應當儘量保持一致,並建立適當的估值校對機制。在缺乏可以用於估值的市場價格時,商業銀行應當確定選用代用數據的標準、獲取途徑和公允價格計算方法。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選擇與本行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計量方法,基於合理的假設前提和參數,計量承擔的所有市場風險。商業銀行應當準確計算可以量化的市場風險,並評估難以量化的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的計量方式包括敏感性分析、敞口分析、情景分析和運用內部模型計算預期尾部損失、風險價值等。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認識到市場風險不同計量方法的特點和侷限性,並採用壓力測試等其他分析手段進行補充。
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和市場風險管理相關人員應當瞭解本行採用的市場風險計量方法、模型及其假設前提,以便準確理解市場風險的計量結果。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採取措施確保假設前提、參數、數據來源和計量程序的合理性和準確性。商业银行应当对市场风险计量系统的假设前提和參數定期进行评估,制定修改假设前提和參數的内部程序。重大的假设前提和參數修改应当由高级管理层审批。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要求,爲所承擔的市場風險充分計提資本。
業務複雜程度和市場風險水平較高的商業銀行,應當運用經風險調整的收益率、經濟增加值等指標,進行內部資本配置和業績考覈,在全行和業務經營部門等各層面達到風險水平和盈利水平的合理平衡。
第二十七條 將運用內部模型計算的預期尾部損失、風險價值等應用到市場風險管理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行的業務規模和性質,合理選擇、定期審查和調整模型技術以及模型的假設前提和參數,建立和實施模型管理相關的內部政策和程序,包括開發新模型、調整現有模型、模型驗證及定期持續監控模型運行情況等。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模型驗證和持續監控模型表現的情況,對市場風險計量方法或者模型進行調整和改進。模型驗證主體應當與模型開發主體和模型應用主體保持獨立,持續監控主體應當與模型應用主體保持獨立,不應當從模型應用主體的業務活動直接獲益。
商業銀行應當將模型的運用與日常風險管理緊密結合,內部模型所提供的信息應當成爲規劃、監測和控制市場風險資產組合過程的有機組成部分。
商業銀行應當恰當理解和運用市場風險內部模型的計算結果,並充分認識到內部模型的侷限性,運用壓力測試和其他非統計類計量方法對內部模型方法進行補充。
採用市場風險高級方法計量資本的商業銀行,還應當滿足《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相關計量管理要求。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面、嚴密的壓力測試程序,包含定性和定量分析,定期對突發的小概率事件,如市場價格發生劇烈變動、市場流動性急劇下降,或者其他風險傳染可能造成的潛在損失進行模擬和估計,以評估本行在極端不利情況下的虧損承受能力。
壓力測試應當選擇對市場風險有重大影響的情景,包括歷史上發生過重大損失的情景和假設情景。假設情景包括模型假設和參數不再適用的情形、市場價格發生劇烈變動的情形、市場流動性嚴重不足的情形,以及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重大損失或者風險難以控制的情形。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行業務開展情況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壓力測試的相關要求實施壓力測試。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壓力測試的結果,對市場風險有重大影響的情形制定應急處理方案,並決定是否及如何對限額管理、資本配置及市場風險管理的其他政策和程序進行改進。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爲市場風險的計量、監測和控制建立完備、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統,並採取相應措施確保數據的準確、可靠、及時和安全。管理信息系統應當支持市場風險的計量、相關模型有效性監控及壓力測試,並監測市場風險限額的遵守情況和提供市場風險報告的有關內容。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相應的對賬程序,維護不同部門和產品業務數據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並確保向市場風險計量系統輸入準確的價格和業務數據。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需要對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改進和更新。
第四節 風險監測、控制和報告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市場風險實施限額管理,制定涵蓋包括臨時額度調整的各類和各級限額的管理制度,明確內部審批程序和流程,根據業務性質、規模、複雜程度和風險承受能力,設定、定期審查和更新限額,確保不同市場風險限額的邏輯一致性。
市場風險限額包括交易限額、風險限額、止損限額等,並可以按地區、業務經營部門、資產組合、金融工具和風險類別進行分解。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不同限額控制風險的不同作用及其侷限性,建立不同類型和不同層次的限額相互補充的合理限額體系,有效控制市場風險。商業銀行反映市場風險整體管理情況的限額以及限額的種類、結構應當由高級管理層批准。
商業銀行在設計限額體系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業務性質、規模和複雜程度;
(二)商業銀行能夠承擔的市場風險水平;
(三)業務經營部門的既往業績;
(四)工作人員的專業水平和經驗;
(五)定價、估值和市場風險計量系統;
(六)壓力測試結果;
(七)內部控制水平;
(八)資本實力;
(九)外部市場的發展變化情況。
商業銀行應當對超限額情況制定監控和處理程序。超限額情況應當及時向相應級別的管理層報告。管理層應當根據限額管理制度,及時對超限額情況進行處理,明確糾正超限額情況所需時間。管理層應當根據超限額髮生整體情況,決定是否對限額管理體系及水平進行調整。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市場風險有重大影響的情形制定應急處理方案,包括採取對沖、減少風險暴露等措施降低市場風險水平,並建立針對內外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或者備用系統、程序和措施,以減少銀行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銀行聲譽可能受到的損害。
商業銀行應當將壓力測試的結果作爲制定市場風險應急處理方案的重要依據,並定期對應急處理方案進行審查和測試,不斷更新和完善應急處理方案。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其他管理人員應當定期審議有關市場風險情況的報告。市場風險報告路徑應當相對獨立,不同層次和種類的報告應當遵循規定的發送範圍、程序和頻率。報告應當包括如下全部或者部分內容:
(一)按業務、部門、地區和風險類別分別統計的市場風險頭寸;
(二)按業務、部門、地區和風險類別分別計量的市場風險水平;
(三)對市場風險頭寸和市場風險水平的結構分析;
(四)盈虧情況;
(五)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方法及程序的變更情況;
(六)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況;
(七)市場風險限額的遵守情況,包括對超限額情況的處理;
(八)壓力測試情況;
(九)市場風險計量模型運行及應用情況;
(十)內部和外部審計情況;
(十一)市場風險資本分配情況;
(十二)對改進市場風險管理政策、程序以及市場風險應急方案的建議;
(十三)市場風險管理的其他情況。
向董事會提交的市場風險管理報告通常包括銀行的總體市場風險頭寸、風險水平、盈虧狀況和對市場風險限額及市場風險管理的其他政策和程序的遵守情況等內容。向高級管理層和其他管理人員提交的市場風險管理報告通常包括按地區、業務經營部門、資產組合、金融工具和風險類別分解後的詳細信息,並具有更高的報告頻率。上述報告可以是專項報告,也可以是包括市場風險管理內容的全面風險報告等綜合性報告。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和《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披露市場風險水平和風險管理狀況等定量和定性信息。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的監督管理納入持續監管框架,作爲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及時報送市場風險管理基本制度等文件及其調整情況,並按有關規定報送市場風險監管報表。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報告下列事項:
(一)出現嚴重超過本行內部設定的市場風險限額的重大虧損;
(二)國內外金融市場波動對本行市場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產生的重大影響;
(三)業務經營中的違法行爲;
(四)其他重大突發情況。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市場風險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並報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
第三十七條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其派出機構應當定期對商業銀行的市場風險管理狀況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一)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市場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
(二)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及其實施情況;
(三)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的有效性;
(四)市場風險管理系統所用假設前提和參數的合理性、穩定性;
(五)市場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性;
(六)市場風險限額管理的有效性;
(七)市場風險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八)銀行內部市場風險報告的獨立性、準確性、可靠性,以及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的與市場風險有關的報表、报告的真实性和準確性;
(九)市場風險資本計提的充足性;
(十)負責市場風險管理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技能和履職情況;
(十一)市場風險管理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存在問題或者缺陷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職責通報重大市場風險事件和風險管理漏洞。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政策性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資金互助社、外國銀行在華分行、信託公司、理財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結合自身業務承擔的市場風險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未設立董事會的商業銀行,應當由其經營決策機構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董事會有關市場風險管理職責。
第四十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應當遵循其總行制定的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定期向總行報送市場風險管理報告,並按照規定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報送市場風險有關報告。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06〕89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本文編選自“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FOREXBNB編輯:黃曉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