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征求意见稿规范战略投资者行为
中国证监会于1月30日就《关于修改〈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规范战略投资者的行为,确保其持股比例和期限要求得到遵守,并防止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减持股份。
根据意见稿,战略投资者不得通过协议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持股比例和期限要求。在限售期内,战略投资者不得融券卖出上市公司股份、参与以上市公司股份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或以其他方式锁定收益,变相减持。此外,若战略投资者在获得限制转让期限股份前存在未了结的融券合约,必须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这些合约。
战略投资者定义及要求
战略投资者被定义为出于长期战略目标进行股权投资,并与上市公司谋求战略协同价值的投资者。他们应愿意并有能力履行相应职责,提名董事参与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并帮助上市公司提高质量和内在价值。战略投资者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战略投资者的认购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若以资产管理产品认购,则按产品单独计算认购股份数量。战略投资者可以是产业投资者或资本投资者。
战略合作协议及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应与战略投资者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战略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合作方式、领域、目标、期限等。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战略投资者的优势、协同效应、认购股份数量、定价依据、参与公司治理的安排、持股期限及退出安排等。
上市公司在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董事会议案中应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等,并披露审计委员会对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的意见。在战略合作期限内,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战略合作的情况及效果。
中介机构履职要求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勤勉尽责履行核查义务,并对本次发行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应关注战略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合作情况,一旦发现未履行相关义务,应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监管和处罚
若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者、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方未按要求披露信息或履行职责,或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