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發布境外投資者稅收抵免政策公告
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於6月30日發佈公告,明確了境外投資者以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間用於境內直接投資的稅收抵免政策。根據公告,境外投資者可按照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的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部分可以結轉至以後年度。若稅收協定中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適用稅率低於10%,則按協定稅率執行。
政策細則
境外投資者以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分配的利潤用於境內直接投資需滿足以下條件:
條件 | 具體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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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潤性質 | 屬於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投資者實際分配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
2. 投資方式 | 包括增資、新建、股權收購等權益性投資,不包括新增、轉增、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條件的戰略投資除外)。 |
3. 產業目錄 | 被投資企業從事的產業屬於《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所列的全国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 |
4. 持有期限 | 境外投資者境內再投資需連續持有至少5年(60個月)以上。 |
5. 支付形式 | 利潤以現金形式支付的,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賬戶;以非現金形式支付的,資產所有權直接轉入被投資企業或股權轉讓方。 |
境外投資者應向利潤分配企業提供符合政策條件的資料,以便企業暫不扣繳再投資利潤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並在支付股息紅利、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減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稅收抵免政策的執行與回收
境外投資者在投資滿5年後收回投資,需在7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補繳遞延的稅款。若投資不滿5年收回投資,則視爲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需補繳遞延的稅款,並按比例減少稅收抵免額度。境外投資者收回的直接投資中包含已享受和未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投資,視爲先行處置已享受稅收抵免政策的投資。
符合條件境外投資者應通過被投資企業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相關信息,以便獲得《利潤再投資情況表》等材料。省級商務主管部門需彙總信息並提供給同級財政、稅務部門,並向商務部報告。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至2028年12月31日,境外投資者享受稅收抵免政策在2028年12月31日後仍有抵免餘額的,可繼續享受至抵免餘額爲零爲止。2025年1月1日至公告發布前發生的符合條件投資,可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申請追補享受稅收抵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