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境外投资者税收抵免政策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于6月30日发布公告,明确了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税收抵免政策。根据公告,境外投资者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的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部分可以结转至以后年度。若税收协定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则按协定税率执行。

政策细则

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需满足以下条件:

条件 具体要求
1. 利润性质 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 投资方式 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
3. 产业目录 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4. 持有期限 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5. 支付形式 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以非现金形式支付的,资产所有权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

境外投资者应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以便企业暂不扣缴再投资利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在支付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减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税收抵免政策的执行与回收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满5年后收回投资,需在7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若投资不满5年收回投资,则视为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需补缴递延的税款,并按比例减少税收抵免额度。境外投资者收回的直接投资中包含已享受和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符合条件境外投资者应通过被投资企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以便获得《利润再投资情况表》等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汇总信息并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并向商务部报告。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在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额的,可继续享受至抵免余额为零为止。2025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符合条件投资,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