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佈新能源就近消納價格機制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於9月12日發佈了《關於完善價格機制促進新能源發電就近消納的通知》,該通知將於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政策旨在推動風能、太陽能等新能源資源的開發利用,以助力能源綠色低碳轉型和實現碳達峯碳中和目標。
通知明確了新能源就近消納項目的電力供應保障、費用承擔和市場參與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電力供應保障
對於以新能源發電爲主要電源的就近消納項目,公共電網將按照接網容量提供可靠供電等服務,保障其安全穩定用電。就近消納項目電源應接入用戶和公共電網產權分界點的用戶側,新能源年自發自用電量佔總可用發電量比例不低於60%,佔總用電量比例不低於30%,2030年起新增項目不低於35%。項目應具備分表計量條件,由電網企業在各關口安裝計量裝置,準確計量各環節電量數據。
費用承擔
就近消納項目將公平承擔穩定供應保障費用,包括輸配電費和系統運行費。輸配電費方面,項目實行按容(需)量繳納,下網電量不再繳納系統備用費、輸配環節的電量電費。月度容(需)量電費計算方法爲:容(需)量電費=按現行政策繳納的容(需)量電費+所在電壓等級現行電量電價標準×平均負荷率×730小時×接入公共電網容量。系統運行費方面,項目使用公共電網時視同工商業用戶,暂按下网电量繳納系统运行费,逐步向按佔用容量等方式繳費過渡。
市場參與
就近消納項目與其他發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具有平等市場地位,原則上作爲統一整體參與電力市場。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地區,項目上網電量交易和價格結算按照市場規則執行;現貨市場未連續運行地區,原則上不向公共電網反向送電、不開展送電結算。項目新能源上網電量不納入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項目用電時,應直接參與市場交易,不得由電網企業代理購電,並按照下網電量承擔上網環節線損費用。
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需加強跟蹤監測,及時總結實施經驗,提出完善的意見建議,並加強政策解讀,引導項目業主單位等方面充分理解政策意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項目業主單位向地方有關主管部門備案後,向電網企業提出接網申請,自主確定接入電網容量,與電網企業簽訂供用電合同、購售電合同、併網調度協議,明確安全等相關責任。電網企業應嚴格按要求進行審覈,並依據備案文件提供結算服務,每月將項目輸配電費、系統運行費等有關情況報告省級價格主管部門。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實施。實施日期前已接網的就近消納項目,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做好統籌銜接。